9月1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貫徹落實上位法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等內容作出了一些細化補充規定,實施后將進一步織密扎牢我省地下水保護管理的“制度網”。
條例完善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制度,明確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地質勘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主體。同時,細化地下水儲備和動用方式,要求相關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下水儲備方案,科學劃定地下水儲備范圍,并規定動用地下水儲備的流程。
在統籌地下水保護與利用方面,條例強化地下水節約保護,完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制定的主體和程序,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推進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工業和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水源置換。明確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權交易制度,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地下水水權交易,引導開展集中交易,并逐步將地下水水權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鼓勵為地下水水權交易提供融資支持,促進地下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當前,我省地下水超采治理任務依然艱巨。對此,條例細化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的管理要求,明確分級編制超采綜合治理方案,開展超采綜合治理效果評估。同時,細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規定相關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分級管理體系。同時,確定并公布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為健全監督管理職責,條例厘清地下水管理中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完善協作配合,加強地下水監測。并規定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監管制度,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對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等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來源:安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