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草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將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草案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臺《條例》的必要性
《深圳市排水條例》自2007年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暢通、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經過十多年的快速發展,排水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規定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與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和先行示范區的定位目標不相匹配,亟需重新制定。
一方面,出臺《條例》是全面鞏固水污染治理成效、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需要。水污染問題曾經是我市最突出的環境問題。為此,市委市政府于2015年底全面打響水污染治理攻堅戰,2016年以來完成治水投資1231億元,建成污水管網6247公里,完成小區、城中村正本清源改造13793個,茅洲河、深圳河等五大干流考核斷面全部達到Ⅴ類及以上,159個黑臭水體和1467個小微黑臭水體全部消除黑臭,水環境質量實現歷史性好轉。但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出的“率先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范”戰略定位相比,與國際先進城市相比,還存在不足和差距。必須對標最高最優最好,通過出臺《條例》進一步改革排水管理體制,提升排水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水平,全面鞏固水污染治理成效,為先行示范區建設夯實生態之基。
另一方面,出臺《條例》是推動頂層設計和基層實踐相結合、更好發揮特區改革探路作用和立法權優勢的需要。為國家改革發展大局摸查探路是特區的歷史使命,特區立法權是特區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排水管理點多、量大、面廣,系統性、復雜性都很強,是一項重要的改革工作。
2013年以來,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先后出臺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我市雖然較早出臺了《深圳市排水條例》,并多次進行局部修正,但與上位法要求和特區管理實際仍不完全匹配。集中表現為:一是部分規定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風險;二是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與運營管理脫節,建筑小區排水戶、排水設施、雨污接排等情況底數不清;三是排水管網日常養護不到位,建筑小區“最后一公里”管網“缺管、失養、亂接”現象嚴重;四是城中村歷史遺留違法建筑體量大、人口密集,排水設施配套不足,排水行為不規范、雨污混排、管網缺損等現象嚴重;五是工業廢水排放未納入排水許可管理,偷排、超排現象時有發生。對上述問題,我市在排水管理工作中積極創新,比如開展“排水管理進小區”,引入專業排水公司對建筑小區排水管網實施全鏈條、精細化管理等,取得了一定成效。這些有益探索,需要借助法治的保障作用,通過特區立法予以鞏固,以法治化手段不斷深化改革成果。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創新點
《深圳市排水條例》屬于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為了進一步提升立法效力,《條例》采用特區立法形式,對上位法的部分規定進行了變通。《條例》共6章、69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排放與監測、維護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和創新點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一)明確“三同時”和“雨污分流”建設要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主要針對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進行規范,對具體建設項目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規定較少。《條例》對涉及排水的所有建設項目提出了建設要求,制定了較為細致的建設和改造規定,側重于源頭治理和源頭管控,強調建設和治理并行。《條例》明確,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排水設施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設排水管網,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陽臺和生活露臺應當設置污水管道(第11條、第12條)。
(二)強化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排水管理與海綿城市建設密不可分。深圳于2016年成為國家第二批海綿城市試點城市之一,但全國海綿城市建設領域立法滯后。為彌補空白,《條例》明確,新改擴建的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建設雨水源頭控制設施和利用設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第13條)。
(三)完善排水設施竣工驗收、移交和登記程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市政排水設施的竣工驗收進行了程序性規定,但沒有明確具體驗收程序和要求。《條例》完善了排水設施(包括市政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的竣工驗收、移交和登記程序。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技術力量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網內窺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竣工驗收。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新建排水管網進行抽檢(第15條)。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排水主管部門或者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參與(第16條)。運行單位提前介入、全程參與,有利于建管順利交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于三個月內向排水主管部門和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辦理竣工檔案移交手續。市政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竣工決算審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提出資產移交申請(第17條)。
(四)優化排水許可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所有排水戶排放污水一律按照審批方式進行管理。《條例》變通了上位法規定,按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小型排水戶的分類標準,分別實施審批和備案管理。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排水審批管理目錄和備案管理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從事工業、工程建設、醫療、餐飲、酒店、洗染、汽車修理、洗車、加油、屠宰、農貿等活動的排水戶到區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從事美容美發、洗浴以及月用水量較少的小型餐飲活動的排水戶到區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備案(第21條)。
(五)加強工業企業廢水排放許可管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廢水需要申請排水許可證,但沒有對工業企業排水許可證的發放進行詳細規定。鑒于工業廢水對排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周邊環境等影響較大,《條例》細化了對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廢水的管理。一方面,明確工業生產區域內工業廢水排放管網不得與雨水、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第12條)。新改擴建的工業園區應當建設完善的污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確保工業廢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一個園區原則上只設置一個工業廢水接駁口(第27條)。另一方面,明確工業企業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區排水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其工業廢水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水質凈化廠有效處理或者可能影響水質凈化廠出水穩定達標的,不得進入污水系統,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第23條)。
(六)完善各類小區內排水管網管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主要規定了市政排水設施的管理。《條例》擴大了政府排水管理范圍。一方面,對部分產權不清晰且歷史遺留問題嚴重的區域,各區可以統籌組織進行改造(第12條)。另一方面,我市已出臺《深圳市排水管理進小區實施方案》,明確建筑小區(包括住宅、商業、工業、商住混合等小區)內的單元出戶井及下游的共用雨水、污水管道和檢查井(不含地下車庫)由各區政府委托專業排水運行單位管養,有關設施的產權關系不變,管養經費由政府補貼。《條例》通過立法確認了排水管理進小區的做法,并明確了建筑小區業主、物業公司和專業排水運行單位的責任分工(第35條、第36條)。
(七)明晰排水設施運行管理主體和管理要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沒有明確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確定、維護內容、考核管理等。《條例》對各類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確定、運營管理、信息公開、應急預案、監督考核以及各種禁止性規定進行了明確,并就市政排水設施拆除改動審批、廢棄管線安全處置、安全防護范圍劃定做了相應規定,要求主管部門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借助市場力量,保證排水設施運營的日常監管工作需要(第35條至第47條)。
(八)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核定范圍。財政部等部委聯合出臺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除市政排水設施外,我市建筑小區自建的共用管網也交由專業排水運行單位統一管理,經費由財政保障。考慮財政負擔和權利義務一致性等因素,有必要將污水收集成本納入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核定范圍。為此,《條例》作了變通性規定,明確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的原則由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第32條)。
(九)針對違法行為設定限制性措施。為加強對排水行為的管理,《條例》參照了《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戶向排水管網排水;在不影響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形下,要求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向排水戶限制供水等措施(第46條)。
(十)細化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此前提下,《條例》沿襲了《深圳市排水條例》有關規定并參照了上海、廣州、蘇州、杭州等地做法,明確安全防護區范圍根據管徑大小,原則上為管道兩側5米或1.5米以內(第42條),并細化了安全防護區的管理規范。同時從實際出發,將在安全防護區內作業需制定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的情形限定為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施工作業及進行人工降水的七類情形(第44條第2款);明確在安全防護區范圍內可以進行道路養護等作業,要求施工單位與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建立聯動機制(第44條第3款)。《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