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審。
條例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符合經批準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
本市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下列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三)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聯網。
條例草案還規定,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建立水環境質量統一監測網絡,定期對全市實施河(湖)長制管理的重點河流、湖泊、水庫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區縣政府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市、區縣政府應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在飲用水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在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外,還應當禁止下列行為:(一)未做防滲處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護區,利用滲坑、滲井、渠道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二)棄置、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業廢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三)設置無防滲漏設施的城市垃圾、工業廢渣、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消納場所;(四)新建、擴建化工、電鍍、造紙、冶煉、印染、煉油及其他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五)使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六)使用高殘留、劇毒農藥及超標準施用化肥;(七)設置排污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外,還應當禁止下列行為:(一)從事種植、養殖活動;(二)進行游樂活動;(三)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
在水環境應急處置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或避免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