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提請二審,從嚴加強水環境保護責任是二審稿的一大亮點。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朱識平在對二審稿進行說明時表示,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征求意見”提出,沱江流域關系到多個市級區域,要加強省級層面的統籌協調力度,全面摸清基本情況,建立斷面水交接的嚴格監控等制度,提升沱江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依法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水環境保護的最新政策,有利于完善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因此二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沱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建立生態環境保護投入與成效調查體系和長效監測機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沱江流域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沱江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四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沱江流域水資源利用上線,加強水資源實時監控管理系統建設,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守本行政區域沱江流域水資源利用上線。四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據流域水質目標、區域功能劃分、容量總量核定的環境準入條件和相關技術規范,確定沱江流域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臭水體總體整治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為處理好突發環境事件和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水環境問題等事項,二審稿在出現“水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四種情況,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三項環保約談情況,包括發生或者可能繼續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落實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水環境問題的,或者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水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等。
另外,考慮到四川沱江保護任務艱巨,迫切需要在制度上進行探索,通過政府主導和市場化手段,建立有效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排污權交易制度,促進企業珍惜環境資源、激勵企業依法減排,有利于沱江流域實現可持續的水環境保護,二審稿分別規定了沱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相關內容,并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相關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