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正式發布,具體詳情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深圳市水務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和規范全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專項資金通過以下渠道依法籌集:
(一)市水利建設基金;
(二)市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三)水源工程水費收支結余;
(四)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分級累進加價收費;
(五)堤圍防護費;
(六)經市政府批準從其他渠道劃轉的用于水務工程設施建設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管理原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管理部門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水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資金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市發改、經信、規劃、環保、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動依法依規進行監督。
各區(新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監督區級及以下水務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的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資金主管部門職責】資金主管部門履行管理專項資金的下列職責:
(一)負責將水源工程水費、堤圍防護費和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分級累進加價收費收入等上繳財政賬戶;
(二)根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水務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按要求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總投資計劃和預算;
(三)編制年度決算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查;
(四)分批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負責專項資金全周期業務管理,建立并管理專項資金檔案;
(五)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對申報項目的考察、評審和公示,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
(六)組織項目的驗收,統籌管理項目結(決)算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及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七)制定本辦法規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八)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職責】市財政部門履行管理專項資金的下列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總投資計劃和預算,按程序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并下達資金指標;
(二)審查批復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三)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資金使用單位職責】資金使用單位履行使用專項資金的下列職責:
(一)編制項目申報材料;
(二)編制項目年度資金支付需求;
(三)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組織項目的實施;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并按項目進行會計核算;
(五)依法辦理項目報建、招標采購、款項支付、變更、驗收、結(決)算等手續,形成固定資產的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登記;
(六)按要求做好項目實施的現場管理和全過程的檔案資料管理;
(七)按要求提供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相關材料;
(八)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開展績效自評;
(九)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八條【使用范圍】專項資金用于以公益性為主的水務工程建設、修繕、運行管理維護,新技術推廣應用與實驗、示范及水務能力建設項目。采取無償撥款和貼息的運作方式。其使用范圍如下:
(一)防洪減災。水庫、堤防等水務工程的水毀修復、除險加固和安全達標建設;水閘、泵站等水利設施的大型維修、更新改造與維護;河道日常管理維護和整治;暗河(渠)復明;雨水管網改造與維護;內澇點整治;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與維護;水文設施建設、改造與維護;“三防”物資采購;“三防”倉庫建設與改造;“三防”信息化建設與維護;
(二)水源與供水保障。水源與供水相關工程改造與維護;水質監測;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水源調蓄;地下水管理與監測;水源和供水設施隱患治理;
(三)水環境保護與改善。水土保持;水文與環境監測;河湖水環境管理和水質改善;入河排污口整治;黑臭水體治理;水環境監測;污水設施隱患治理;排水設施應急工程項目建設、改造與維護;排水管網的接駁、改造與維護;排水設施隱患排查與整治;排水監測;水生態修復等工程項目;
(四)節約用水。節水有關規劃、政策、標準規范的研究與制定;節水產品、器具及節水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節水型城市和社會建設;節水宣傳、培訓;節水示范項目建設;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節水設施建設改造;節水單位和個人的補助和獎勵;
(五)海綿城市建設。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規劃、政策、標準規范的研究與制定;海綿城市示范項目建設與獎勵;海綿城市科研、技術交流與推廣;海綿城市建設培訓;海綿城市監測與績效評估;海綿城市相關信息化建設;
(六)搶險應急工程。“三防”搶險救災工程;水源和供水設施搶險應急工程;污水設施搶險應急工程;排水設施搶險應急工程;
(七)水務能力建設。水務規劃;水務工程前期工作;水務各類規范、標準體系建設;水務科技創新和研究項目;新技術推廣與示范;水務重大技術難題及專題研究;智慧水務與信息化建設研究;其他水務相關咨詢項目;
(八)經市政府批準由專項資金支持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結構比例】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總投資按照以下結構比例安排:
(一)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總投資的95%以上用于防洪減災、水源與供水保障、水環境保護與改善、節約用水、海綿城市建設、搶險應急工程等;
(二)用于水務能力建設的專項資金比例嚴格控制在5%以內,經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投資計劃和預算編制
第十條【投資計劃總額】資金主管部門結合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年度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計劃總額。除市政府年中新增工作任務外,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計劃總額原則上不得追加。
第十一條【投資計劃編制】資金主管部門按照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原則對專項資金項目庫中的項目進行分類篩選、擇優排序后,分批次編制項目投資計劃,納入下一年度預算項目庫。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資金主管部門應根據歷年已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的實施進度,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支付需求納入部門預算,并根據分年度資金需求編制中期財政規劃。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的編報按部門預算編制要求辦理,除搶險應急類或者根據中央、省等上級部門及市相關部門要求確需在當年安排的項目外,應及時落實分配到具體項目。
第十三條【預算構成】資金主管部門匯總各單位年度資金需求,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預算。年度預算包括歷年已下達計劃項目進度款、預留用于搶險應急類或者根據中央、省等上級部門及市相關部門要求確需在當年安排的項目經費。
第十四條【預算調整】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需要調整的,按預算調整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申報主體】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務管理、建設、科研等活動,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均可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申報受理】資金主管部門常年受理項目申報,編制并公開發布年度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方向及各類項目申報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格式。申報單位應按申報指南要求組織開展前期工作、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并進行網上系統申報。同一項目不得重復或多頭申請資金。
第十七條【項目審核】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資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專業技術審查、專家評審和概(預)算審核等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審查合格項目納入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十八條【投資計劃下達】市水務主管部門按照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原則對專項資金項目庫中的項目進行篩選,分批次提出項目安排初步意見,經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后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第十九條【資金使用合同】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資金使用單位應及時與資金主管部門簽署《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條【項目開工時間】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資金使用單位應盡快開展開工前準備工作。項目按時開工情況納入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專項資金使用效率績效考評內容。
水務搶險救災工程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先行開展項目勘察設計和施工。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竣工圖及時申請資金,并根據審計結果據實結算。
第二十一條【投資控制】各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投資控制管理,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及工作內容實施,嚴禁超過已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變更管理】專項資金項目變更實行備案制。變更需履行內部審批程序,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報送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區級水務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須經區(新區)水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報送備案。未經備案的變更,建設單位不得申請支付相應工程款。
第二十三條【項目支付】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項目進度付款,具體按市財政部門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驗收、結(決)算】專項資金工程類項目完工后,應于6個月內完成驗收、結(決)算審計工作。非工程類項目完成后,應于3個月內完成驗收和決算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項目取消】項目投資計劃下達滿2年,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仍未實施或中止實施1年以上的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要求辦理項目取消申請和結(決)算審計相關手續,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審計結果支付已發生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建項目】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項目,單項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資金主管部門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單項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本級實施的,履行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由區級及以下部門實施的,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概算。
第二十七條【專項支出】已確定的市優質飲用水入戶、原特區外社區管網改造及市政府明確的其他專項支出,市財政部門將市級補助資金轉移支付各區(新區),各區(新區)按照各區(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負責項目立項審批、項目實施、款項撥付和資金管理。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績效自評和評價】資金使用單位負責按照要求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對已驗收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抄報市建設行政等相關部門,作為建筑企業誠信評價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資金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和再評價。相關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年度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申報單位罰則】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介行為罰則】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項目資金申報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專家行為罰則】參與評審、評估的咨詢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咨詢專家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管理人員罰則】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部門和監察等有權機關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的權限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管理費用】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十五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水務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發布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