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對未在規定時限內主動兌付超標補償金的地區,補償標準相應提高10%。
近日,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聯合印發了《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細化和完善了相關政策措施。
據了解,《辦法》進一步細化落實“遼政辦發〔2017〕45號”文件有關規定,理順和規范了入省斷面、入海斷面、重要支流河口斷面補償資金的兌付方式方法,對未在規定時限內主動兌付超標補償金的地區,補償標準相應提高10%。
《辦法》規定,省統籌補償資金除安排跨省界斷面補償外,剩余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全部用于河流水質全部達標地區及河流水質改善程度較大地區的獎勵,并以年度河流斷面水質監測結果為主,兼顧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治理任務量、績效評價等情況,獎優罰劣,建立了“獎勵改善、獎勵達標、鼓勵好干快干”的獎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