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為了完善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修改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規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完善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規中,涉及環保和大氣污染防治的有多個。其中,《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渭河流域內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碧水藍天、生態宜居”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內容。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同時規定,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嚴禁超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新修改的《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還規定: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聯網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同時,新修改的《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明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未經審批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