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將正式施行。該條例對排污單位所應承擔的環保責任進行了細化,在要求實行企業環境信用管理制度的同時,還允許政府與企業簽訂環境污染防治協議,約定排污減量,“履約”即可獲得相應獎勵,以激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并組織評價
為了更好地推進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要求,條例新增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生態補償制度、河長制、林長制和生態修復制度等。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批后,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實施。同時要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指標體系和方法,定期組織開展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安排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依據。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韋大偉說,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和執法監督是必要的。
條例還要求,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林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運行高效的林業生態保護發展機制,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維護生物多樣性,強化森林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此外,條例還分別對建立養殖場、固體廢物利用、無線電臺設置等細化了限制性規定,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以及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等,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固體廢物不能資源化再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危害環境或者沒有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不得運入本省境內處置;從事餐飲服務業的經營活動,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
增設污染防治協議制度
今后,排污高要求、嚴標準的企業,將可以和環保部門“簽約”。一旦實現減排目標,可獲得相應的獎勵。
條例規定,如果滿足根據環境治理要求,對排污單位提出嚴于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以及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的,或是排污單位根據技術改進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動提出削減排放要求的兩種情形之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與相關污染物排污單位簽訂污染防治協議。排污單位按照污染防治協議,實現約定的污染物減排目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條例增設污染防治協議制度,通過政府與企業簽訂環境污染防治協議的形式,激勵企業更加自覺改進技術、執行更嚴格的標準,更好地履行環保義務。”安徽省環保廳副廳長殷福才說。
條例還積極鼓勵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的環境監測,推動開放服務性環境監測領域,要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對三類企業進行環境信用評價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普惠的公共產品,環境保護需要人人參與。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充分行使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條例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
在獲取環境信息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健全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制度。尤其是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對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進行環境信用評價,向社會公開。這一評價結果還將作為安排財政補貼資金、金融支持、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對于企業來說,條例要求其健全環境保護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和監測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鼓勵非重點排污單位自愿公開有關環境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督促非重點排污單位公開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積極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環境保護作用。”殷福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