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河長制體系建立驗收評估辦法》(贛河辦字【2017】71號)由江西省河長辦公室正式印發。
《辦法》規定,驗收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監督檢查和考核到位等內容。驗收評估按照鄉對村、縣對鄉、市對縣、省對市的方式逐級開展,省級驗收評估的對象為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此外,為規范和指導各級對下級的驗收評估工作,《辦法》還專門制定了四套分別適用于市級、縣級、鄉級、村級的驗收評估標準,隨同《辦法》正文一起印發。
至此,江西已完成中央和水利部要求出臺的六項配套制度建設,這些制度的實施將為河長制工作有序推進提供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