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市政府《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進一步聚焦攻堅加快推進水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科學有序開展我市黑臭水體整治效果的評估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效果評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北京市水務局會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聯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的評估對象,是指依據《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調查機構或第三方評估機構排查達到黑臭水體水質標準納入整治工作臺賬,并由各相關區政府組織完成工程治理,水質得到明顯好轉的水體。我市黑臭水體按所處位置分為建成區黑臭水體和非建成區黑臭水體。
第三條黑臭水體整治效果評估劃分為初見成效和長制久清兩個檔次。
第二章 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效果評估
第四條凡經過整治的黑臭水體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水質監督性監測連續2個月實現非黑臭水質要求,依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反饋結果,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可申請開展“初見成效”評估工作。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黑臭水體整治效果評估工作申請。
?。ǘ┖诔羲w整治工作總結及相關證明材料(立項批復、開工證明、完工證明、投入運行的證明材料、相關圖片影像資料以及不少于連續2個月符合《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的水質監測結果等)。
按照“成熟一條,申請一條”的原則,開展評估申請工作。初次申請時,可同時申請多個達到非黑臭要求的河道條段,但每條段需提供獨立成卷的上述材料。
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現場查勘后,即可組織評估工作。
(一)組織專業調查機構或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公眾評議,調查對象為黑臭水體影響范圍內(沿黑臭水體周邊半徑1公里范圍內,或按照當地最高頻率的下風側,距黑臭水體2公里范圍內)的單位、社區居民和商戶。
?。ǘ┱{查問卷不少于100份,問詢內容分為綜合評議和分項評議兩部分,綜合評議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分項評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水體是否有令人不適氣味或顏色;
2.是否有污水直排;
3.水體是否潔凈,水面是否有大面積漂浮物;
4.河岸有無垃圾或雜物堆放。
若公眾評議結果滿意度(“滿意”、“基本滿意”兩項百分比之和)90%及以上認為已經不黑不臭的,可視為黑臭水體整治初見成效;若公眾評議結果滿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的,視為存在爭議;若公眾評議結果滿意度低于60%的,視為評估不通過。
(三)公眾評議存在爭議的,或黑臭水體影響范圍內無常住居民的,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要求進行水質監測,并參考整治前后影像或圖片資料,綜合判定是否滿足“初見成效”檔次。
第六條判定為“初見成效”非黑臭河段滿足以下三方面條件時,即可申請開展“長制久清”檔次評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調查機構或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下列三項每項經評估都為“通過”時,視為整體評估通過,從臺賬中解除。
?。ㄒ唬┕娫u議報告和水質監測。
1.在公眾評議中,實現“初見成效”的河段連續2次公眾評議結果滿意度為90%及以上,即可認定為“通過”。
2.若有任意1次公眾評議結果滿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且所提供的通過“初見成效”評估后連續3個月水質監測結果為非黑臭的,即可認定為“通過”。
3.若有任意1次公眾評議結果滿意度低于60%,視為評估不通過。
問卷份數和內容按第五條第(二)項執行。
?。ǘ┕こ炭⒐を炇召Y料:提供全部工程或措施的完工證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影像資料。
?。ㄈ╅L效管理措施。
1.建立了“河長制”。將掛賬黑臭水體納入《北京市進一步全面推進河長制工作方案》管理范圍,根據水體所處位置確定河長,并由河長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和問題整治工作。
2.建立了嚴格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績效目標、指標清晰明確;政府委托運營的應簽訂委托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獎懲機制;通過PPP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應簽訂服務合同并在服務合同中明確運營績效考核目標和按效付費等內容。
3.建立了養護資金保障制度。
第三章 非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效果評估
第七條非建成區的黑臭水體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水質監督性監測連續2個月實現非黑臭水質要求,依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反饋結果,即可申請開展評估工作。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第四條要求執行。
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現場查勘并滿足下列條件后,即可認定完成黑臭水體整治任務,從臺賬中解除。
?。ㄒ唬┌凑铡冻鞘泻诔羲w整治工作指南》要求進行水質監測達到“非黑臭水體”要求。
?。ǘ┨峁┲黧w工程或措施(與控源截污、水質改善直接相關的工程)的完工證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動態管控
第九條對于從臺賬中解除的河段,進行動態管控,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不少于連續3個月的水質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若有市民舉報且監測證明水質下降的水體,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政府對該水體給予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水質滿足“非黑臭水體”要求的,解除提醒。
(二)若有市民舉報且監測證明水質達到“黑臭水體”標準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政府對該水體給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水質滿足“非黑臭水體”要求,解除警告。
?。ㄈ┤粲卸啻问忻衽e報且有2次達到“黑臭水體”標準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將該水體重新納入黑臭水體整治臺賬,限期進行整治并向社會通報。整治完成后,需重新開展整治效果評估,通過評估的可再次從臺賬中解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細則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