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湖北襄陽市人大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襄陽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水環境保護條例》)進行公開發布,明確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執行。
《水環境保護條例》是襄陽市被賦予立法權后首批獲批的實體性地方性法規,共分六章四十七條,首次確定了漢江流域實施水環境重點保護區制度,明確了重點保護區。
其中,襄陽市漢江流域水環境重點保護區包括行政區域內漢江干流岸線外兩側2000米;漢江支流岸線外兩側1000米,支流靠山的;魚梁洲。在以上區域內,嚴禁新建、擴建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區)及其他可能污染水環境的項目,嚴禁設置垃圾填埋場等有毒有害物質貯存場所。同時,對重點保護區內已存在的以上項目,實施依法重點監管。
對于重點水污染物的企業,《水環境保護條例》明確漢江流域內所有化工企業和其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企業,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外已建化工企業和其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企業,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轉產或關閉。化工企業和其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企業在進入工業園區前不得擴大運營規模。同時規定,工業集聚區以外的企業,應當依法建設廢水處理設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并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襄陽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工業集聚區以外的重點排污企業名錄。工業集聚區以外的重點排污企業,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水環境保護條例》中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在限養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養殖項目。經批準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區)、屠宰場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和利用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并對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水環境保護條例》明確的規定禁止在漢江干流、支流水上從事餐飲等污染水體的經營活動。禁止在漢江干流、支流岸邊從事洗衣、洗車、丟棄廢棄物、堆放垃圾、修建廁所等污染水體的活動。
此外,漢江干流以及支流河道內采砂、淘金應當遵守禁采區、禁采期等管理規定,按照河道采砂、淘金許可證規定的期限、范圍、規模、作業方式進行,不得破壞河床、河岸、河道、航道及水生態環境。在漢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庫、堰塘禁止進行任何形式的圍欄圍網養殖、投肥(糞)養殖,禁止使用地籠、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水生物多樣性的方法進行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