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哈爾濱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簡稱《條例》)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后,予以公布,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進行了規定,并加大對損害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等行為的處罰力度,違規者最高將面臨30萬元“罰單”。
A 調整范圍:納入松北、呼蘭、阿城和雙城
哈爾濱市于1996年制定的《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2013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哈市供排水管理體制改革,排水設施建設管理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據介紹,《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適用范圍局限于江南主城區,經過20年的發展,哈爾濱市行政區劃發生較大調整,松北、呼蘭、阿城和雙城等4個新區相繼納入市區范圍。同時,哈市縣(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亟須立法規范。
此次重新制定《條例》時將4個新區及縣(市)一并納入調整范圍,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B 加強保護:排水設施需劃定安全防護區
由于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日常維護分別由不同主體實施,實踐中,因相關環節之間缺乏有效銜接,造成設施建設時無規劃、建成后無法交接、交接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一突出矛盾,《條例》在梳理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全過程的基礎上,做出了相應規定。
首先明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先行與主導地位,要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依據規劃進行。其次確立了建設工程排水方案的審批會簽制度,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規劃與技術標準對排水方案提出意見。此外,還細化了建管交接程序,對排水設施移交的條件、主體和流程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最后劃定了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列舉了損害排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加強對排水設施的保護。
C 統一管理:排水設施“無主”由政府“買單”
條例按照權屬性質將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與自建排水設施,規定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維護,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并對封閉區域、在建道路橋涵等特殊區域排水設施的維護責任進行了明確。
同時,針對現實中由于產權人搬遷或者放棄管理等原因,造成排水設施因無人維護而損壞,甚至引發安全事故等問題,規定對無人管理的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組織確認責任人,對確無責任人的排水設施,由政府核撥修繕費用并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統一管理。
D 市政工程將配套雨水收集設施
《條例》針對哈市內澇防治以及海綿城市建設添加了新的內容。其中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門,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排水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E 私接公共排水管網將被重罰
此外,《條例》還針對哈市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網、對損害城市排水設施安全行為設定的處罰種類及處罰額度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自建排水設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網的單位或個人,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自建排水設施未按照相關技術要求接入公共排水管網的,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堵塞雨水井、排水管道進出口,掩埋、損毀城市排水設施及排水泵站配套電纜,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有毒物質等行為,相關部門將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圈占、覆蓋檢查井、雨水井、排水管道進出口,在排水設施安全防護區范圍內濫墾濫種、明火作業或堆放物料、雜物,穿越城市排水管網等行為,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