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已經下發。根據方案,沈陽將重點推進污水處理工作,加強業集聚區污水治理工作,實施污水處理廠建設及提標改造工程,推進在建污水處理廠盡快投運工作。詳情如下: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沈政發〔2016〕3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沈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2016-2020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2016-2020年)
為切實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行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百姓需求為導向,以群眾滿意為標準,以治理城鎮生活污水、控制工業廢水污染、整治農村面源污染、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開展水資源節約為重點,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民參與、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全面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行動目標。到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水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城市建成區污水處理率達到100%,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達到國家一級A標準;城市建成區基本消滅黑臭水體;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除鐵錳等地質指標外)達標率達到100%。
到2020年,遼河干流水質穩定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Ⅳ類水體標準,渾河干流水質穩定達到Ⅴ類水體標準,遼河及渾河各省控支流河斷面穩定達到省政府下達標準要求。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政府所在地及重點鎮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實施工業污染治理,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推進農村面源污染防治。
1.2016年年底前,完成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十小”企業的取締工作;要將“十小”企業取締工作納入項目立項審查(備案)、規劃土地審批、環評審批及行政執法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實施動態管理。(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區、縣(市)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2016年9月底前,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開展清潔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對向環境直排污水的企業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控制排污總量。2017年年底前,完成沈陽造幣有限公司、沈陽創意布匹有限公司、法庫縣桃山老窖酒廠等20余家重點企業的清潔化改造。(市環保局牽頭)
3.推進工業集聚區污水治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沈陽棋盤山泗水科技城、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等19座工業集聚區要建成集中或分散的工業廢水預處理設施,全部工業廢水要經預處理設施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后,再送入各自匯水區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市環保局牽頭)
4.實施污水處理廠建設及提標改造工程。2017年年底前,完成國電北部和國電仙女河、國電沈水灣、國電西部(一期)、國電滿堂河、渾南區上夾河、渾南區產業區、蒲河新城南小河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等9座污水處理廠的提標改造工程,城市建成區內的污水處理廠全部達到國家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污水處理率達到100%;建成東部污水處理廠、南部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遼中區污水生態處理廠擴建工程、新民市工業污水處理廠、法庫遼河經濟區污水處理廠、康平城南一期工程等新建污水廠工程。2020年年底前,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政府所在地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市環保局牽頭)
5.推進在建污水處理廠盡快投運工作。2016年年底前,確保國電西部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渾南區桃仙污水處理廠、遼中近海污水處理廠、沈北新區蒲河道義二期工程、棋盤山泗水污水處理廠、于洪區永安污水處理廠等6座在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使用。(市環保局牽頭)
6.繼續推動重點污染企業搬遷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沈陽化工廠、沈陽金碧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城市中心區內污染企業的搬遷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
7.改造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系統。2016年9月底前,編制完成全市城鎮排水及處理規劃。2017年年底前,結合海綿城市及城市管廊建設工程,組織完成和平區滿融和站西地區、沈河區及大東區滿堂地區、輝山明渠地區、沈北清水地區、皇姑區北部經濟區等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工程建設;組織完善渾南區、蒲河新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新建城區雨污分流排水體制;以環城水系沿線為重點實施城市建成區排污截流工程,提高市政排水管網及泵站輸水能力,逐步推進雨污分流。2020年年底前,建成區初步達到或接近海綿城市標準要求,汛期土壤蓄存降雨能力得到明顯提升。(市建委牽頭)
8.擴建污水處理廠剩余污泥處理工程。2016年年底前,完成沈陽振興污泥處置有限公司500噸/日污泥處置擴建工程;2017年年底前,組織協調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實施剩余污泥無害化處理。充分考慮污泥處置工程建設增量,預留處置能力空間,至2020年全市污泥處理率達到100%。(市環保局牽頭)
9.組織開展宜居鄉村建設。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20個宜居示范鄉鎮、150個宜居示范村創建,300個建制村達到省宜居標準要求。2020年年底前,農村環境管理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總體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宜居鄉鎮、建制村比例分別達到50%以上。(市建委牽頭)
10.完善鄉鎮及村屯污水處理機制。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及收集管網建設,鄉鎮所在地行政村配套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并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一般村莊生活污水和農家樂餐飲業污水可因地制宜建設凈水植物氧化塘,安裝分戶小型污水處理設備。嚴禁未處理達標的污水直接進入農田灌溉、排水系統。對村莊內企業產生的工業廢水進行嚴格監管,廢水經處理后須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實現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有效運行,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2020年年底前,重點鎮全部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市環保局牽頭)
11.2016年9月底前,擬定全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并由各區、縣(市)政府頒布實施。(市環保局牽頭)
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養區內的規模養殖場(小區)及專業戶關閉和搬遷工作,由相關區、縣(市)制定并落實補償措施;開展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及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未通過環保部門審批合格的,將不再享受市本級財政畜牧項目扶持資金;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沼氣制取、有機肥利用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市農經委牽頭)
12.開展農業種植面源污染防控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農業種植面源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并有序推進落實;試驗、示范并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推動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推廣高效新型低污染肥料,鼓勵引導畜禽糞便等有機肥施用及有機養分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應用,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2017年年底前,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低殘留農藥使用比例得到提升,主要農作物化肥使用總量年增長率得到控制。2020年年底前,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安全控害技術應用比例達到80%以上。(市農經委牽頭)
13.優化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工作。建立基于水質保障的化肥、農藥施用量標準體系,推廣節水、節肥、節藥等技術,提高農業投入品的利用效率。依據降水和灌溉條件,引導農戶以水定種,發展節水、耐旱作物,適宜地區改種耗水少的雜糧雜豆等。2017年7月底前,制定完成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優化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市農經委牽頭)
14.完成市控(流域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農村地區河道清淤疏浚、垃圾處置等整治工作。2018年年底前,結合東部區域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建設,完成滿堂河河道綜合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細河全段河道綜合整治工作。(市水利局牽頭)
(二)實施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消滅建成區黑臭水體,進一步提高流域整體水環境質量。
15.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按照《黑臭水體整治技術指南》標準,2016年年底前,制定城鄉結合部地區小溝小汊黑臭水體排查及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以滿堂河、輝山明渠、細河、白塔堡河及環城水系為重點,實施截污、清淤疏浚、綠化等工程,基本消滅建成區范圍內黑臭水體;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治理工作,消滅全市范圍內黑臭水體。(市建委牽頭)
16.組織對遼河、渾河干流及支流河進行綜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取締遼河、渾河干流及各支流河沿線所有違法排污口,完成控源截污、納污入管等治污工程建設,有序推進河道連通、清淤疏浚、生態修復、容量擴增等工程建設。(市水利局牽頭)
17.嚴格實施水域及岸線用途管制。2016年9月底前,制定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將重點河流、濕地、湖泊納入紅線保護范疇,土地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及生產活動不得違規占用河道、灘地及堤岸等紅線保護區域;嚴格落實《沈陽市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建立生態紅線管控長效機制,2020年年底前,依法完成紅線區內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整治工作。(市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牽頭)
18.組織加強湖泊、水庫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續實施康平縣臥龍湖、棋盤山秀湖、法庫縣獾子洞和泡子沿及尚屯水庫、遼中區團結水庫、新民市仙子湖等重點湖庫水環境治理,完成沿湖、庫截污,確保水質達到相應水體環境質量標準要求。(市環保局牽頭)
19.2017年年底前,取締環城水系沿線的違法排污口,確保在非汛期及非緊急情況下,市政泵站溢流口不得向環城水系排放污水;制定全市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結合區域實際,因地制宜有序推進綜合管廊工程建設,逐步完善全市排水系統。(市城管局牽頭)
20.開展新開河、北運河、南運河、衛工河及北陵公園、青年湖、萬柳塘公園湖、青年公園湖、南湖公園湖等環城水系沿線水體水質保護工作,取締違法排污口,并及時清理湖面垃圾等;定期開展清淤等工作,確保水質達標及沿河環境優良。(市城管局牽頭)
(三)實施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綜合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21.加強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標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編制;2019年年底前,有關區、縣(市)政府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依法清理工作。(市環保局牽頭)
22.加強對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定期開展水源水質監測工作,并于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牽頭)
23.推進居民飲用水供水安全工作。加強水廠監管,按照法定要求定期檢測和評估全市供水廠出水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沈陽水務集團牽頭)
24.建立完善從水廠到水龍頭的衛生監督檢測體系,按照國家、省飲用水衛生檢測項目要求,于每年的枯水期和豐水期對我市生活飲用水的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等分別進行1次隨機采樣檢測,并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形成監測報告,報送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通報相關部門。(市衛生計生委牽頭)
(四)實施節水工程,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25.全面落實工業企業節水政策。合理確定全市發展空間結構和布局,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鼓勵造紙、化工、制藥、電廠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業水循環利用率提升10%;2020年年底前,全市工業水循環利用率較2015年提升20%。(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
26.調整供水水價,利用經濟杠桿促進節水工作。自2016年起,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研究推進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積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價格調整工作。到2020年年底,全市年用水總量控制在30億立方米。(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27.推進城鎮節水措施。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爭取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積極推進海綿城市試點工程建設,實施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達到40%以上。(市建委牽頭)
28.推動再生水利用工作。繼續推動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對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市環保局牽頭)
29.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全市農業節水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節水農技、農藝推廣工作,重點推進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農業節水灌溉技術應用,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和水肥一體化技術。(市農經委牽頭)
30.開展農業用水集約化調配工作。結合農業節水工藝、技術改進,科學測算農業生產用水總量,合理調配農灌用水,在保障農業生產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節約水資源。2017年年底前,全市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平均系數達到0.55以上。(市水利局牽頭)
(五)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開展地下水保護工作。
31.調整城市供水結構,在保障飲用水安全、滿足生產需要的基礎上,結合新增大伙房水庫引水水源,對城市供水結構進行全面評估,201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結構調整方案,并完成城市供水結構調整及地下水保護方案制定工作。(市建委牽頭)
32.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工業企業、居民小區、社會服務等自備井使用情況調查,制定并下達2016-2017年度地下水壓采和封閉自備井計劃,并組織實施。(市水利局牽頭)
33.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市水利局牽頭)
34.于2017年年底前組織完成300個加油站地下油罐雙層罐更新或設置防滲池工作任務。(市環保局牽頭)
(六)建立健全綜合管理體系,完善環境管理機制。
35.加強全市排水管網維護和管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按照全市城鎮排水及處理規劃要求,制定全市年度排水管網維修、維護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排水管網通暢、不泄露;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區污水收集率要達到100%。(市城管局牽頭)
36.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加強對施工現場降水的監督管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市施工現場降水量及排放途徑得到有效控制。(市水利局、建委、城管局牽頭)
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降水的審批工作,嚴格控制開采量,節約地下水資源。市建委負責全市施工現場(市政工程除外)降水監督工作,要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降水方案管理工作,確保施工現場降水在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能夠利用或排入河湖水系。市城管局負責全市施工現場降水排放途徑的管理工作。(市水利局牽頭)
37.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負責對水源熱泵回水工作的管理。(市水利局、城管局、建委、房產局牽頭)
進一步加強水源熱泵取水的審批及管理工作,嚴格控制取水量。對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線的水源熱泵回水工作的管理。2016年年底前,要對全市已建成的水源熱泵供暖項目進行全面核查,全部取締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線的水源熱泵回水管線;要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新建和已建成項目的回水不能排入市政管網。(市水利局、城管局牽頭)
在審批、管理水源熱泵項目時,采取相關措施,監督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回灌地下。(市建委、房產局牽頭)
38.加強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組織區、縣(市)政府開展轄區內水環境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編制工作,以區域水環境質量達標為目標,深入落實“一河一策”,建立長效管控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2017年年底前,完成水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及修訂工作。(市環保局牽頭)
39.推進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根據重點河流水質保護目標和環境功能區規劃要求,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逐年制定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逐條河流核算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標年度總量控制計劃,以行政區、縣(市)為單位,制定階段性總量削減方案,建立并逐步完善基于環境質量改善及達標的動態總量控制機制。(市環保局牽頭)
40.推行排污許可制度。以環境質量達標為前提,研究基于總量控制的我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整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投入運行“三同時”、排污申報、環境統計等管理制度,推進建立“一證式”管理體系;穩步推進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2017年年底前,按國家要求完成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市環保局牽頭)
41.加強環境風險控制,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定期評估沿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年底前公布優先控制的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環保局牽頭)
42.加強水環境監測工作。優化地表水體水質監控斷面,建立水質、水量相結合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及評估體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7個國控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全面提升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地下水環境監測水平,提高水生生物監測、化學物質監測、環境風險防控等能力,2020年年底前形成全市水環境監測網絡。(市環保局牽頭)
43.負責水環境監管工作,要進一步提高水環境監管工作能力,嚴格落實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市環保局牽頭)
44.建立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根據重點河流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控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區域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市環保局牽頭)
45.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0年本修正)、《高耗能落后機電(產品)淘汰目錄》及相關行業準入(規范)條件,組織開展摸底調查,2016年年底前將落后產能、工藝技術和設備(產品)列入淘汰目標計劃,并組織實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
46.優化全市產業發展空間布局工作。對化肥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新增產能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七)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及犯罪行為。
47.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案件公示率達到100%。(市環保局牽頭)
48.加強對向水體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對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杜絕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市行政執法局牽頭)
49.打擊環境犯罪行為,進一步發揮法律威懾作用。(市公安局牽頭)
(八)建立強有力的組織體系,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
50.切實履行沈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對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統一監督、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統一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
51.探索建立水環境及水資源保護專項審計制度。2016年9月底前,成立市、區縣(市)兩級專項審計機構,圍繞政策與責任目標落實情況、水資源開發和保護情況、項目建設及效果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不定期開展全市水環境治理及水資源保護項目審計。(市審計局牽頭)
52.責逐步探索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環境保護責任審計。逐步將水資源及水環境保護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市審計局牽頭)
(九)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力度,建立環保市場化體系,強化科技支撐。
53.按照預算加大政府水治理資金投入力度。通過“以獎代補”、“以獎促治”等方式,逐年加大環保投入。(市財政局牽頭)
54.落實國家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出要求,不得采購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施政府綠色采購。(市財政局牽頭)
55.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市環保局、財政局牽頭)
56.大力發展環保產業。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編制。規范環保產業市場,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完善并落實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政府扶持政策;推進PPP模式在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中的應用。(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牽頭)
57.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2016年年底前建立環境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牽頭)
58.推進水污染防治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工作。鼓勵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合作,重點推進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的應用。(市科技局牽頭)
59.開展水污染治理技術攻關及研發工作。整合科技資源,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污染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及應用;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確定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研發重大項目列入當年科技計劃,給予重點支持。(市科技局牽頭)
(十)加強公眾參與,實現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60.完善環保信息化平臺建設,2016年年底前構建水環境信息地圖,開通微博、微信平臺。(市環保局牽頭)
61.建立環保監督員制度,2016年年底前聘用500名環保義務監督員。(市環保局牽頭)
62.建立環保表彰獎勵制度,2016年年底前起草《沈陽市環境保護表彰獎勵辦法》,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市環保局牽頭)
63.加強環境保護基礎教育。在中、小學開設環境教育課程,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教育活動。提高教師環境教育業務能力,中小學環境教育普及率達到100%,其中小學、初中每學期環境教育課時不低于12課時,高中不低于8課時。(市教育局牽頭)
64.推動環保公益組織發展,積極扶持環保公益組織的登記核準。(市民政局牽頭)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認識,全面落實責任。市政府與市直有關部門及各區、縣(市)政府簽訂《沈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狀》。有關部門及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2016年10月底前制定本部門、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要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做到責任落實到位、嚴格執法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完善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體系。各部門、各地區要定期向市政府報送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市環保局牽頭)
(二)完善督查機制,嚴格考核問責。建立嚴格的督查考核制度,督查部門要對各部門、各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實施督查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目標責任狀未完成,因決策原因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所轄區域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單位,領導班子不能評為優秀班子,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不予提拔使用,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市委組織部、市督考辦牽頭)
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發現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
(三)完善經濟政策,保障資金投入。市、區縣(市)兩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相關經費納入預算,保障資金落實。要發揮稅費政策的調節作用,全面落實財稅優惠政策。建立實施綠色信貸制度,發揮金融手段的約束作用。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市財政局牽頭)
(四)加強環境信息公開,擴大社會監督。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發布河流水質監測、落后產能淘汰、產業結構調整、水資源管理、水環境綜合治理等與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重大信息,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曉水污染防治的措施、項目、過程、效果和問題,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形成良性互動,營造全民動員、全民支持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市環保局牽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