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城市綠地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50420-2007局部修訂的條文,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城市綠地設計規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urban greenspace
(2016年版)
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由上海市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 50420-2007進行修訂而成。
本次局部修訂主要技術內容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年頒布的《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的要求,對原規范中與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中的要求不協調的技術條文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綠地海綿城市建設的原則和技術措施的條文。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2術語
2.0.19A 濕塘 wet basin
用來調蓄雨水并具有生態凈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補給水源。
2.0.19B 雨水濕地 stormwater wetland
通過模擬天然濕地的結構和功能,達到對徑流雨水水質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濕地。
2.0.19C 植草溝grass swale
用來收集、輸送、削減和凈化雨水徑流的表面覆蓋植被的明渠,可用于銜接海綿城市其他單項設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主要型式有轉輸型植草溝、滲透型干式植草溝和經常有水的濕式植草溝。
2.0.19D 生物滯留設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
通過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統滯留、滲濾、凈化徑流雨水的設施。
2.0.19E 生態護岸 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
采用生態材料修建、能為河湖生境的連續性提供基礎條件的河湖岸坡,以及邊坡穩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襲、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統稱,包括生態擋墻和生態護坡。
3基本規定
3.0.12 城市綠地中涉及游人安全處必須設置相應警示標識。城市綠地中的大型濕塘、雨水濕地等設施必須設置警示標識和預警系統,保證暴雨期間人員的安全。
【條文說明】本條款的后半部分是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而新增的,明確了城市綠地內的所有海綿設施必須有相關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3.0.14 城市綠地設計宜選用環保材料,宜采取節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以及雨水等資源。
3.0.15 城市綠地的設計宜采用源頭徑流控制設施,滿足城市對綠地所在地塊的年徑流總量控制要求。
【條文說明】在城市綠地設計時應滿足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對于綠地年徑流總量的控制要求,協調落實好源頭徑流控制設施。
3.0.15A 海綿型城市綠地的設計應遵循經濟性、適用性原則,依據區域的地形地貌、土壤類型、水文水系、徑流現狀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海綿型城市綠地的設計應首先滿足各類綠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據不同的城市綠地類型,制定不同的對應方案;
2 大型湖泊、濱水、濕地等綠地宜通過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技術措施,提高對徑流雨水的滲透、調蓄、凈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3 應優先使用簡單、非結構性、低成本的源頭徑流控制設施;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場地整體景觀設計,應與城市綠地的總平面、豎向、建筑、道路等相協調;
4 城市綠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滲和景觀水體補水與凈化回用為主,避免建設維護費用高的凈化設施。土壤入滲率低的城市綠地應以儲存、回用設施為主;城市綠地內景觀水體可作為雨水調蓄設施并與景觀設計相結合;
5 應考慮初期雨水和融雪劑對綠地的影響,設置初期雨水棄流等預處理設施。
【條文說明】城市綠地應該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根據各地區的自然經濟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合理設置各類源頭徑流控制設施。
1 本款明確了城市綠地的海綿型設計,首先應該確保滿足各類綠地自身的定位功能,避免本末倒置。不同的城市綠地類型應該根據基地的實際情況與需求采用與其相對應的低影響開發設施。
2 本款明確了大型湖泊、濱水、濕地等綠地除了滿足生態景觀功能以外,在設計時應根據基地的實際情況與需求提升對雨水排放、吸納的能力。
3 綠地的海綿型設計應該貫徹實用、經濟并與綠地的總體設計及相關專業相協調的原則。
4 雨水利用應滿足節約型原則,應盡量使用生態自然的雨水收集方式,避免資源的浪費。本款也提出了土壤滲透率低的地方,對雨水收集利用的原則。提出了在滿足綠地景觀效果的同時,也可利用城市綠地的景觀水體作為雨水調蓄設施。
5 在降雨初期及北方使用融雪劑的地區,雨水會夾雜著部分油污、化學劑等易污染物,流入綠地,不利于植物的正常生長,為了保證流入綠地內的雨水相對干凈,需要在設計時考慮安裝初期雨水棄流裝置或棄流井,確保城市綠地不受污染。
4豎向設計
4.0.1 城市綠地的豎向設計應以總體設計布局及控制高程為依據,營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納的地形并應與相鄰用地標高相協調,有利于相鄰其他用地的排水。
【條文說明】本條提出在城市綠地的豎向設計時,既要考慮綠地內的功能需求及海綿型設計,同時也應該考慮綠地周邊其他用地的排水。
5種植設計
5.0.1 種植設計應以綠地總體設計對植物布局的要求為依據,并應優先選擇符合當地自然條件的適生植物。
【條文說明】按照綠地總體設計對植物布局、功能、空間、尺度、形態及主要樹種的要求進行種植設計;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在綠地內選擇抗逆性強、節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濕的樹種,可降低綠地建設管理過程中資源和能源消耗。
5.0.2 設有生物滯留設施的城市綠地,應栽植耐水濕的植物。
【條文說明】綠地生物滯留設施的植物種類選擇應根據滯水深度、雨水滲透時間、種植土厚度,水污染物負荷及不同植物的耐水濕程度等條件確定。
5.0.5應根據場地氣候條件、土壤特性選擇適宜的植物種類及配置模式。土壤的理化性狀應符合當地有關植物種植的土壤標準,并應滿足雨水滲透的要求。
【條文說明】綠地土壤應滿足雨水滲透的要求,不滿足滲透要求的應進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宜使用枯枝落葉等園林綠化廢棄物、有機肥、草炭等有機介質,促進土壤團粒結構形成,增加土壤的滲透能力。土壤的理化性狀指標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340的規定執行。
6道路、橋梁
6.1 道 路
6.1.5 城市綠地內的道路應優先采用透水、透氣型鋪裝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鋪裝除滿足荷載、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透水鋪裝對道路路基強度和穩定性的潛在風險較大時,可采用半透水鋪裝結構;
2 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時,應在透水鋪裝的透水基層內設置排水管或排水板;
3 當透水鋪裝設置在地下室頂板上時,頂板覆土厚度不應小于600mm并應設置排水層。
【條文說明】透水鋪裝適用區域廣、施工方便,可補充地下水并具有一定的峰值流量削減和雨水凈化作用,在城市綠地內應優先考慮利用透水鋪裝消納自身徑流雨水,有條件的地區建議新建綠地內透水鋪裝率不低于50%,改建綠地內透水鋪裝率不低于30%;但透水鋪裝易堵塞,寒冷地區有被凍融破壞的風險,因此在城市綠地內使用透水鋪裝時,必須考慮其適用性,選用不同的材料和透水方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次生災害或地下水污染的發生。透水鋪裝結構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透水磚路面技術規程》CJJ/T188、《透水瀝青路面技術規程》CJJ/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程》CJJ/T135的規定。
6.1.5A 濕陷性黃土與冰凍地區的鋪裝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園林建筑、園林小品
7.1園林建筑
7.1.2A 城市綠地內的建筑應充分考慮雨水徑流的控制與利用。屋面坡度小于等于15°的單層或多層建筑宜采用屋頂綠化。
【條文說明】綠色屋頂可有效減少屋面徑流總量和徑流污染負荷,具有節能減排的作用,城市綠地內的建筑一般體量較小,以一、二層為主,功能較單一,有實施屋頂綠化的基礎,同時還能結合景觀環境一起設計,有利于建筑與景觀的融合,因此城市綠地內有條件設置綠色屋頂的建筑宜優先考慮綠色屋頂。綠色屋頂的設計可參考現行行業標準《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155,同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的規定。
7.1.2B 公園綠地應避免地下空間的過度開發,為雨水回補地下水提供滲透路徑。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年頒布的《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 --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的要求,應限制地下空間的過度開發,為雨水回補地下水提供滲透路徑。公園綠地是納入城市建設用地平衡,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文化、教育、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在城市建設用地中的比例通常在12%左右。為此提出限制其地下空間開發的要求。
8給水、排水及電器
8.2 排 水
8.2.3 綠地中雨水排水設計應根據不同的綠地功能,選擇相應的雨水徑流控制和利用的技術措施。
【條文說明】規定了綠地雨水排水設計的基本原則、方式。
2014年住建部出臺了《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用以指導各地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推廣和應用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加大城市徑流雨水源頭減排的剛性約束,優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統,建設生態排水設施,充分發揮城市綠地、道路、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使城市開發建設后的水文特征接近開發前,有效緩解城市內澇、削減城市徑流污染負荷、節約水資源、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為建設具有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功能的海綿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綠地海綿城市建設所構建的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宜依據下滲減排和集蓄利用的原則,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技術措施,使綠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低于70%,年徑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75%,雨水資源利用率不低于10%。各地應結合水環境現狀、水文地質條件等特點,合理選擇其中一項或多項目標作為設計控制目標。
8.2.4 化工廠、傳染病醫院、油庫、加油站、污水處理廠等附屬綠地以及垃圾填埋場等其他綠地,不應采用雨水下滲減排的方式。
【條文說明】徑流總量控制途徑包括雨水的下滲減排和直接集蓄利用。但是在徑流污染嚴重的綠地為避免對地下水和周邊水體造成污染,不應用下滲減排方式。
8.2.5 綠地宜利用景觀水體、雨水濕地、滲管/渠等措施就地儲存雨水,應用于綠地灌溉、沖洗和景觀水體補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條件的景觀水體應考慮雨水的調蓄空間,并應根據匯水面積及降水條件等確定調蓄空間的大小。
2 種植地面可在匯水面低洼處設置雨水濕地、碎石盲溝、滲透管溝等集水設施,所收集雨水可直接排入綠地雨水儲存設施中。
3 建筑屋頂綠化和地下建筑及構筑物頂板上的綠地應有雨水排水措施,并應將雨水匯入綠地雨水儲存設施中。
4 進入綠地的雨水,其停留時間不得大于植物的耐淹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
【條文說明】主要對綠地雨水集蓄利用做一些規定。實施過程中,雨水下滲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的比例需依據實際情況,通過合理的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缺水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基于直接集蓄利用的雨水資源化利用目標。
3、《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局部修訂的條文,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6年版)
修 訂 說 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進行修訂而成。
本次局部修訂依據海綿城市建設對城市道路提出的相關要求,對原有條文中道路分隔帶及綠化帶寬度、道路橫坡坡向、路緣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綠化帶入滲及調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則等相應修改或補充規定。本次局部修訂條文合計9條,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補充了需要在道路綠化帶或分隔帶中設置低影響開發設施時,綠化帶或分隔帶的寬度要求,以及各種設施間的設計要求。
2.增加立緣石的類型和布置型式。
3.細化了道路橫坡的坡向規定。
4.按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補充道路雨水低影響開發設計的原則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修訂的內容,調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強度的重現期規定。
6.補充了低影響開發設施內植物的種植要求。
5橫斷面
5.3 橫斷面組成及寬度
5.3.4 路側帶可由人行道、綠化帶、設施帶等組成(圖5.3.4),路側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圖5.3.4 路側帶
1 人行道寬度必須滿足行人安全順暢通過的要求,并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人行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5.3.4的規定。
表5.3.4 人行道最小寬度

2 綠化帶的寬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 75的相關要求。當綠化帶內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綠化帶的寬度還應滿足所設置設施的寬度要求。
3 設施帶寬度應包括設置護欄、照明燈柱、標志牌、信號燈、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等的要求,各種設施布局應綜合考慮。設施帶可與綠化帶結合設置,但應避免各種設施間,以及與樹木的相互干擾。當綠化帶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應保證綠化帶內設施及相鄰路面結構的安全,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及防滲措施。
【條文說明】該條規定與《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一致。
車行道最外側路緣石至道路紅線范圍為路側帶。路側帶寬度包括人行道、綠化帶和設施帶。
1 人行道寬度指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應滿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順暢。人行道寬度按下式計算。
wp = Nw / Nw1 (式3)
式中:
wp ——人行道寬度(m);
Nw —— 人行道高峰小時行人流量,(P/h);
Nw1 —— 1m寬人行道的設計通行能力,(P/h˙m)。
根據調查資料,我國城市道路中人行道寬度一般為2m~10m,商業街、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附近路段人流密度大,攜帶的東西多,因此應比一般路段人行道寬。
人行道寬度除了滿足通行需求外,還應結合道路景觀功能,力求與橫斷面中各部分的寬度協調,各類道路的單側人行道寬度宜與道路總寬度之間有適當的比例,其合適的比值可參考表6選用。對行人流量大的道路應采用大值。
表6 單側人行道寬度與道路總寬度之比值參考表

2 綠化帶是指在道路路側為行車及行人遮陽并美化環境,保證植物正常生長的場地。當種植單排行道樹時,綠化帶最小寬度為1.5m。
3 設施帶是指在道路兩側為護欄、燈柱、標志牌等公共服務設施等提供的場地。不同設施獨立設置時占用寬度見表7。
表7 不同設施獨立設置時占用寬度

根據調查我國各城市設置桿柱的設施帶寬度多數為1.0m,有些城市為0.5m~1.5m,考慮有些桿線需設基礎,寬度較大,設計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可與綠化帶結合設置。


a) 中間帶

b) 兩側帶
圖5.3.5 分車帶
2 分車帶最小寬度應符合表5.3.5的規定。
表5.3.5 分車帶最小寬度

注:1 側向凈寬為路緣帶寬度與安全帶寬度之和;
2 兩側帶分隔帶寬度中,括號外為兩側均為機動車道時取值;括號內數值為一側為機動車道,另一側為非機動車道時的取值;
3 分隔帶最小寬度值系按設施帶寬度為1m考慮的,具體應用時,應根據設施帶實際寬度確定。
4當分隔帶內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寬度還應滿足所設置設施的寬度要求。
3 分隔帶應采用立緣石圍砌,需要考慮防撞要求時,應采用相應等級的防撞護欄。當需要在道路分隔帶中設置雨水調蓄設施時,立緣石的設置形式應滿足排水的要求。
【條文說明】分隔帶為沿道路縱向設置的分隔車行道用的帶狀設施,其作用是分隔交通、安設交通標志、公用設施與綠化等,此外還可在路段為設置港灣停車站,在交叉口為增設車道提供場地以及保留遠期路面展寬的可能。分隔帶及兩側路緣帶組成分車帶。路緣帶是位于車行道兩側與車道相銜接的用標線或不同的路面顏色劃分的帶狀部分,其作用是保障行車安全。
本次編制中,在滿足行車安全的前提下,對《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中路緣帶、安全帶按設計速度80km/h、60km/h和50km/h、40km/h三檔規定,修訂為按設計速度60km/h為界分為兩檔,與車道寬度的分界一致,也更便于使用。取值除了設計速度50km/h的路緣帶寬度由原規定的0.5cm修訂為0.25m外,其余規定均未變化。
為滿足道路行車安全的需要,車行道邊一般設置立緣石。當在道路分隔帶中設置下沉式綠地時,車行道雨水需匯集進入下沉式綠地,立緣石應設置開口、開孔形式或間斷設置,以滿足路面雨水通過立緣石流入綠化帶的要求。
5.4 路拱與橫坡
5.4.2 單幅路應根據道路寬度采用單向或雙向路拱橫坡;多幅路應采用由路中線向兩側的雙向路拱橫坡、人行道宜采用單向橫坡,坡向應朝向雨水設施設置位置的一側。
【條文說明】采用單向坡時一般采用直線形路拱,雙向坡時應采用拋物線加直線的路拱。為便于雨水的收集,道路坡向應朝向雨水設施設置位置的一側。當道路設置超高時,雨水設施應按道路超高坡向的位置設置,保證道路的安全行駛。
5.5 緣石
5.5.2 立緣石宜設置在中間分隔帶、兩側分隔帶及路側帶兩側。當設置在中間分隔帶及兩側分隔帶時,外露高度宜為15cm~20cm;當設置在路側帶兩側時,外露高度宜為10cm~15cm。排水式立緣石尺寸、開孔形狀等應根據設計匯水量計算確定。
【條文說明】立緣石是指頂面高出路面的路緣石,有標定車行道范圍和縱向引導排除路面水的作用。其外露高度是考慮滿足行人上下及車門開啟的要求確定的,一般高出路面10cm~20cm。排水式立緣石尺寸、開孔形狀或間斷設置的距離應根據匯水量計算確定。
12路基和路面
12.3 路面
12.3.2 路面面層類型的選用應符合表12.3.2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12.3.2 路面面層類型及適用范圍

1 道路經過景觀要求較高的區域或突出顯示道路線形的路段,面層宜采用彩色。
2 綜合考慮雨水收集利用的道路,路面結構設計應滿足透水性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透水磚路面技術規程》CJJ/T 188、《透水瀝青路面技術規程》CJJ/T 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程》CJJ/T 135的有關規定。
3 道路經過噪聲敏感區域時,宜采用降噪路面。
4 對環保要求較高的路段或隧道內的瀝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溫拌瀝青混凝土。
【條文說明】 路面面層類型的選用不僅要考慮道路的類型和等級,更需要考慮不同面層的適用范圍。道路設計中應針對不同性質、功能的場所選用相應的鋪面類型。
近年來,隨著對城市道路環保和景觀要求的日益提高,科研人員研發了一批新型瀝青混合料,并得到成功應用,如溫拌瀝青混凝土、大孔隙瀝青混凝土、彩色瀝青混凝土、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瀝青路面、透水磚路面等。并且已有相應的專用規范。因此,本規范只對各種路面結構的使用條件做原則規定,具體的設計要求,可詳見相關規范。
15管線、排水和照明
15.3 排水
15.3.1 城市道路排水設計應根據區域排水規劃、道路設計和沿線地形環境條件,綜合考慮道路排水方式。城市建成區內道路排水應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圍道路可采用邊溝排水。在滿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應達到相關規劃提出的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條文說明】道路排水工程往往結合區域排水工程建設,是城市排水工程的一部分,應符合城市排水工程的一般要求。海綿城市建設涉及城市水系、排水防澇、綠地系統、道路交通等多方面,需要從徑流源頭、中途和末端綜合控制,因此,海綿城市建設應貫徹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的原則,控制目標和指標必須從規劃層面統籌考慮,分解到相關的專項規劃之中,在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水系等的建設中具體落實。城市道路應在不削弱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提出的控制目標。
15.3.2 道路的地面水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迅速排除。
【條文說明】“道路地面水”包括道路范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分隔帶、綠地、邊坡的地面水,以及其他可能進入道路范圍內的地面水。
15.3.4 城市道路排水設計重現期、徑流系數等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條文說明】道路排水設計的具體指標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中的相關規定,本規范不另行規定。
16綠化和景觀
16.2 綠化
16.2.2 道路綠化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綠化設計應選擇種植位置、種植形式、種植規模,采用適當的樹種、草皮、花卉。綠化布置應將喬木、灌木與花卉相結合,層次鮮明。
2 道路綠化應選擇能適應當地自然條件和城市復雜環境的地方性樹種,應避免不適合植物生長的異地移植。設置雨水調蓄設施的道路綠化用地內植物宜根據水分條件、徑流雨水水質等進行選擇,宜選擇耐淹、耐污等能力較強的植物。
3 對寬度小于1.5m分隔帶,不宜種植喬木。對快速路的中間分隔帶上,不宜種植喬木。
4 主、次干路中間分車綠帶和交通島綠地不應布置成開放式綠地。
5 被人行橫道或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其端部應滿足停車視距要求。
【條文說明】道路綠化設計應綜合考慮沿街建筑性質、環境、日照、通風等因素,分段種植。在同一路段內的樹種、形態、高矮與色彩不宜變化過多,并做到整齊規則和諧一致。綠化布置應注意喬木與灌木、落葉與常綠、樹木與花卉草皮相結合,色彩和諧,層次鮮明,四季景色不同。設置調蓄設施的道路綠化帶內的植物選擇還應考慮植物的耐淹、耐鹽、耐污等要求。
根據城市綠化養護單位較多提出中央隔離帶植物養護難的問題,本條規定種植樹木的中央隔離帶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5m;是對窄隔離帶上種植植物品種的限制,應選便于養護的品種。
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4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16年版)
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4年版)進行修訂而成。
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在宗旨目的中補充規定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補充了超大城市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和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標準等。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1總則
1.0.1 為使我國的排水工程設計貫徹科技發展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達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護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訂本規范。
3設計流量和設計水質
3.2 雨水量
3.2.4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鎮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按表3.2.4的規定取值,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宜采用規定的上限;
2新建地區應按本規定執行,原有地區應結合地區改建、道路建設等更新排水系統,并按本規定執行;
3同一排水系統可采用不同的設計重現期。
表3.2.4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年)

注:1按表中所列重現期設計暴雨強度公式時,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應按重力流、滿管流計算;
3超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在1000萬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在50萬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條文說明】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鎮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原《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1年版)中雖然將一般地區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調整為1年~3年,但與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設計標準仍偏低。

表3 我國當前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對比

3.2.4B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積水影響程度和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應按表3.2.4B的規定取值,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市,宜采用規定的上限;
2目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分期達到標準;
3當地面積水不滿足表3.2.4B的要求時,應采取滲透、調蓄、設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內河整治等措施;
4對超過內澇設計重現期的暴雨,應采取預警和應急等控制措施。
表3.2.4B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

注:1表中所列設計重現期適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確定的暴雨強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在1000萬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在50萬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條文說明】城鎮內澇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將降雨期間的地面積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鑒于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內澇防治的設計標準,本規范表3.2.4B列出了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和積水深度標準,,用以規范和指導內澇防治設施的設計。
本次修訂根據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調整了表3.2.4B的城鎮類型劃分,增加了超大城市。
根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校核地面積水排除能力時,應根據當地歷史數據合理確定用于校核的降雨歷時及該時段內的降雨量分布情況,有條件的地區宜采用數學模型計算。如校核結果不符合要求,應調整設計,包括放大管徑、增設滲透設施、建設調蓄段或調蓄池等。執行表3.2.4B標準時,雨水管渠按壓力流計算,即雨水管渠應處于超載狀態。
表3.2.4B“地面積水設計標準”中的道路積水深度是指該車道路面標高最低處的積水深度。當路面積水深度超過15cm時,車道可能因機動車熄火而完全中斷,因此表3.2.4B規定每條道路至少應有一條車道的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發達國家和我國部分城市已有類似的規定,如美國丹佛市規定:當降雨強度不超過10年一遇時,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積水深度不應超過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應有積水;當降雨強度為100年一遇時,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積水深度不應超過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應有積水。上海市關于市政道路積水的標準是:路邊積水深度大于15cm(即與道路側石齊平),或道路中心積水時間大于1h,積水范圍超過50m2。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城市內澇防治系統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調蓄設施等所有雨水徑流可能流經的地區。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國為30年~100年,香港城市主干管為200年,郊區主排水渠為50年。
圖1引自《日本下水道設計指南》(2001年版)中日本橫濱市鶴見川地區的“不同設計重現期標準的綜合應對措施”。圖1反映了該地區從單一的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系統到包含雨水管渠、內河和流域調蓄等綜合應對措施在內的內澇防治系統的發展歷程。當采用雨水調蓄設施中的排水管道調蓄應對措施時,該地區的設計重現期可達10年一遇,可排除50mm/h的降雨;當采用雨水調蓄設施和利用內河調蓄應對措施時,設計重現期可進一步提高到40年一遇;在此基礎上再利用流域調蓄時,可應對150年一遇的降雨。

圖1不同設計重現期標準的綜合應對措施(鶴見川地區)
歐盟室外排水系統排放標準(BS EN 752: 2008)見表3A和表3B。該標準中,“設計暴雨重現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與我國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相對應;“設計洪水重現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與我國的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概念相近。
表3A歐盟推薦設計暴雨重現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表3B歐盟推薦設計洪水重現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根據我國內澇防治整體現狀,各地區應采取滲透、調蓄、設置行泄通道和內河整治等措施,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超過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的暴雨,保障城鎮安全運行。
以上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刊登在我部有關網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