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聽證會將于明日舉行。《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廢除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和雨水管網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向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要求
湖塘洼地沼澤地不得填埋
《辦法》稱,雨水綜合利用設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設施、入滲設施、儲存回用設施、處理設施、調蓄排放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等的總稱。雨水綜合利用設施是節水設施的重要內容之一。
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的建(構)筑物占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總用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以及城市道路及高架橋等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水“三同時”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設雨水綜合利用設施。
雨水綜合利用設計方案應當因地制宜,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低影響開發雨水綜合利用技術及其組合系統,提高對雨水的綜合利用。雨水回用管道嚴禁與自來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連接,出水口應當標有“非飲用水”字樣或者其它明顯標志。
湖塘洼地、沼澤地等,應作為攔蓄收集雨、洪資源利用設施,建設單位不得填埋。確需填埋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廢除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和雨水管網;禁止向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處罰
七種情況最高罰款10萬元
《辦法》指出,建設單位未辦理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建設備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符合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建設條件但未按相應規模同期配套建設或者未配套建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建設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廢除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和雨水管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向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擅自將雨水回用管道與自來水、地下水供水管道連接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未制訂設施保護方案,擅自在雨水綜合利用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施工單位要及時修復,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