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全國人大環資委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情況交流座談會上,浙江省人大環資委建議,修訂水污染防治法,賦予相關部門斷電斷水斷氣等強制執法權。
浙江省人大環資委建議,對排污者拒不履行政府及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和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為遏制其繼續排污的行為,法律應賦予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供氣的決定,并明確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的配合責任,增強執法剛性。
浙江省人大環資委認為,水污染防治法還應明確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環保部門雖被法律賦予“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但并未有具體的法律規范為環保部門設置明確的、可實施的統一監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往往存在缺位的現象,難以凝成共識、形成合力,建議在該法中明確統一監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