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六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六安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19日
六安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六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非常規水資源的利用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經過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規水源進行回收,經過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資源的凈化處理、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六安市城市綜合管理局主管本市非常規水資源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常規水資源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六安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用水領域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一)鋼鐵、化工、火電、紡織、造紙等高耗水企業用水;
(二)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洗、洗車、建筑施工、消防等用水;
(三)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
(四)冷卻水、初級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五)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畜牧和水產養殖等用水;
(六)地表水等補充水源水。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應當納入“三同時”管理,其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二章 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七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規劃建(構)筑物占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3萬m2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及總用地面積在2萬m2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八條 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制藥、醫療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應當召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專題論證會。
第九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遵循低沖擊開發模式,在建設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總量。嚴格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2006)和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十條 雨水收集利用應當因地制宜,要結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滲回補和調蓄排放等方式綜合利用。
(一)利用類型為建筑物屋頂,其雨水應當集中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進行入滲回補;
(二)利用類型為庭院、廣場、公園、人行道等建筑工程,應當首先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或建設低沖擊模式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入滲回補,或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利用;
(三)利用類型為城市道路及高架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其路面雨水應當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網,綜合考慮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一條 雨水水質應當根據用途決定。除達到《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2006)規定水質指標外,其他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有多用途的,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2006)規定,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三條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達到再生水的用途標準);
(三)符合再生水標準、安全、相對潔凈的工業排水。
電鍍、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醫療機構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不能作為再生水水源。
第十四條 本市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聯合調度,總量控制。
第十五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要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以集中建設為主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或者進行城市建設,應為再生水利用設施預留建設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的要求,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
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鼓勵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輸配設施。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筑面積在3萬m2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
(二) 建筑面積在5萬m2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機關、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等其他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積在10萬m2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住
宅建筑;
(四)凡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藝水,其日工藝水量150 m3以上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等;
(五)日取水量超過250 m3的工業企業、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建設項目,應當加速安裝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七條 再生水水質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用做道路清潔、消防、城市綠化、建筑施工、車輛清洗、廁所沖洗等城市雜用水的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0-2002)規定;
(二)用做娛樂性、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的應當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1-2002)的規定;
(三)用于農業灌溉用水的應達到《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的規定;
(四)用于工業領域的冷卻洗滌、鍋爐工業用水的應達到《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相關要求。
再生水利用系統有各種用途時,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要求確定。
第四章 非常規水資源的管理
第十八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運行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并接受六安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的監督和管理。
自建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第十九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因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停止運行或者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向六安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條 非常規水資源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在出水口標出“非飲用水”標識。
第二十一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規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六安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備案,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六安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六安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