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雙罰制’規定處罰。”這一遏制違法排污的法律法規“利器”,或將很快在廣東省范圍內實施。
17日上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肖志恒一行在清遠開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立法調研。清遠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葛長偉,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鄧光榮等參加調研,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曾賢林就清遠市環境保護的有關情況進行了匯報。
據悉,清遠市連續兩年圓滿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扎實推進水泥行業脫硝,著力強化農業污染源減排,推動機動車污染減排,推進落后產能淘汰和非電行業減排。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清遠市深入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以北江水質保護為重點,持續推進江河環境保護與治理。
在《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當中,“雙罰制”成為了與會代表關注的亮點之一。“雙罰制”即在對違法排污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罰。可視不同情況,處以上一年度其本人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罰款。
在修訂立法調研過程中,與會代表希望《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能夠更多地考慮到方便實際操作,出臺更為科學、明確、量化、細致的實施細則。通過突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和強化排污者在環境保護中的主體責任,加大企業排污信息公開力度,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讓違法排污者無法在市場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