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評審權將被關到制度的籠子里了”。前不久,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環保系統環保技術評審工作行為準則及廉政規定》以及《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專家評審項目目錄》,在山西省環保界引起不小的反響。
評審減項:從32項減至14項
山西省環保廳對環保技術評審、專家評審項目、項目涉及單位及個人做出了限定。
規定指出,環保技術評審是指環保部門組織實施,技術專家、咨詢服務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參與的評審、評價、評估、審查、審核、論證、咨詢。 專家評審項目是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竣工驗收、環境規劃、生態環境治理、清潔生產、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環保在線監控項目。項目涉及單位是指環保部門、咨詢服務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涉及個人,則是指環保部門公職人員、咨詢專家、技術人員及其工作人員。
在此之前,山西省環保廳就已經開始對環保技術評審項目進行清理。2012年,將原有的32個環保評審項目減至26項。2013年,又將26個環保評審項目減為14項。評審項目壓減之后,任何單位不得組織專家對《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專家評審項目目錄》之外的任何環保技術評審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原則:廉潔、負責、公開、公正、公平
山西省環保廳規定,整個環保技術評審要求必須貫徹合法、廉潔、負責、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負責組織環保技術評審的單位,要在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監督下,按規定程序從各級環保部門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織環保技術評審工作的單位負責人,對整個環保技術評審工作負有組織、監督、管理責任。
參加環保技術評審的專家、技術人員,嚴格按照環保技術評審有關規定和程序,依據相關專業技術規程,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評審的項目做出技術評估或者提出意見,專家、技術人員對環保技術評審結論負責。
環保技術咨詢服務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環保部門規定開展咨詢服務工作,不準在編制咨詢報告文書中隱瞞真實情況、歪曲事實、編造數據、弄虛作假。
環保部門的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要認真履行組織工作職責,不準以專家身份參加環保系統的環保技術評審。不準有刁難或袒護的語言和行為,不準向被評審項目單位、咨詢機構提出、暗示、接受與工作無關的要求和事項,不準讓項目單位、咨詢機構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評審禁止:索取收受禮物和不當利益
環保部門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組織和參與環保技術評審的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事業單位指定咨詢服務機構,推銷環保產品,引薦環保設施運營單位,參與有償中介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項目單位、咨詢機構的咨詢費、評審費、專家費、補助費等一切費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物品;不得參與用公款消費的一切娛樂活動,嚴禁參加不健康的活動;不得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評審項目單位、咨詢機構或個人饋贈的財物或其他不當利益。
組織環保技術評審的單位須按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標準執行,參加環保技術評審的專家在領取咨詢費時由本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領。不準給非專家人員支付專家咨詢費、評審費、補助費。
環保技術咨詢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咨詢服務收費標準,不得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要按照本單位咨詢服務業務核準范圍承接咨詢服務項目,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環保咨詢服務業務,不得轉借、租用相關環保業務資質證書。
被評審的項目單位不得在環保技術評審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不得向組織環保技術評審的單位、個人、專家及其他參加評審的人員饋贈或者許諾饋贈財物及其他不當利益。
評審監督:紀檢監察將一查到底
山西省規定,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環保技術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駐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監督檢查職責對環保技術評審進行監督檢查。上一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下一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環保技術評審,進行監督檢查。
對環保技術評審工作,可以采取經常性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的形式。經常性監督檢查指對環保技術評審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指對環保技術評審的某個環節或某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保技術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可舉報和投訴。
對署名舉報,經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后,將核實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聽取意見。對匿名舉報并有具體事實的,初步核實后,對重要問題的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沒有具體事實的,登記留存,并按照信訪規定及時辦理。對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評審問責:最嚴至追究刑事責任
山西省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職人員違反規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非法收受財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追繳或責令退還所收受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咨詢服務機構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停止環保咨詢服務業務,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咨詢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環保專家違反規定的,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業務或注銷登記;對環保專家和技術人員,取消其承擔或參加技術評審和咨詢服務的資格。
被評審的項目單位違反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錄不良信用、警告、通報批評、環評限批,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