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提出,推進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建設,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5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大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座談會,就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問題聽取環境資源法學界、立法機關、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環保社會組織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出席座談會。
北京大學汪勁、清華大學王明遠、中國人民大學周珂、中國政法大學王燦發、武漢大學王樹義等專家學者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中華環保聯合會和貴州、江蘇、福建、海南、云南等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的同志參加座談,并就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出了意見。
環保法庭建設是大勢所趨
座談會上,奚曉明強調,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
奚曉明提出,推進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建設這一決策的部署實施,對于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對于回應人民群眾對環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實維護公民環境權益;對于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實施,統一司法尺度;以及對于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將會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設立,可謂是曲折中前行。
據汪勁介紹,1989年武漢市硚口區法院設立了我國首個環境保護法庭。
2006年,在沈陽市等地方,當地法院環保法庭的牌子就掛在環保局的門口,左邊是環保局的牌子,右邊是環保法庭的牌子。環保法庭與環保部門的行政職能仍有所重合。
2007年,清鎮市法院成立了環保法庭。與20世紀80年代開始設立的環保法庭不同,以清鎮環保法庭為代表的環保法庭基本上擺脫了對環保部門依附。
截至目前,全國有十二、三個省設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從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到基層人民法院,環保法庭的建設,都有非常大的進步。
環保法庭建設的進步如何得以維持?
汪勁認為,從我國面臨的生態形勢來看,環境、資源、能源安全已經影響了整個中國經濟發展的長遠戰略,這是各地設立環保法庭的直接誘因之一。從政治背景來看,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提出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司法保障。從立法數量來看,我國現在有30余部環境資源類的法律,已經占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總量的十分之一以上。從司法實踐來看,以貴陽、昆明、無錫等地為代表的環保法庭進行了很好的嘗試。因此,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非常有必要。
談及為什么要進行環境司法體制與制度創新,王明遠認為,必須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加強環境司法體制與制度創新:
一是客觀上我國面臨的環境生態危機非常嚴重。
二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公民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高漲,對于環境保護的需求越來越強烈。
三是不能以公眾的健康、社會的穩定以及我們整個國家、民族乃至整個人類生存的生態基礎作為經濟發展的代價。對于這種失衡的價值系統和利益系統需要法律做出強有力的回應來矯正,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應當各司其職、有所作為。
四是政治上的需求,黨中央明確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緊密融合在一起。國務院也提出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已有134個環保法庭,但跟西方比較起來仍相對滯后
幾位專家認為,我國的環境資源審判跟西方比較起來是相對滯后的。現在我國環境司法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環境司法應起到更加積極甚至是引領的作用。
周珂說,我國的環境資源審判跟西方比較起來相對滯后。環境問題涉及立法、行政、司法和公眾參與4方面。從外國情況看,司法整體上處于比較前沿的領域。資本主義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對資本家的污染行為進行過多的干預。所以,西方最初是公眾起來鬧事、進行環保運動,環保運動又推動了司法。雖然立法沒有跟上,但是由于司法介入得早,進而又推動了立法,實際上政府對環境的管理是比較靠后的。
“這與我國恰恰相反,我國是政府行政指導先行。”周珂說,20世紀70年代,國務院成立環境保護機構,要求各個企業、各個地方都要配,采取的是一種行政化主導的模式。在行政主導下,推動了立法。近年來,環保NGO等活躍起來,但環境司法則一直比較滯后。
周珂認為,對于我國的環境法制有一個共識,就是“軟”。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側重如何加大力度,但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如加重行政罰款,規定了多少種行為如何加大行政處理。這種行政處理對于企業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不可能真正解決。只有通過環境司法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才是真正的“硬”。
環境司法專門化已經到了規范化的時候
自2007年11月20日貴陽中院第一個環保法庭建立到今天已成立134個環境法庭。國外有稅務法院、勞動法院、生態法院等。中國出現環保法庭,只不過是因為到了該出現的時候。解放初期的鐵路運輸法院和水上法院都是司法專門化的例子。
“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已經到了規范化的時候。”武漢大學教授王樹義說,環保法庭的設立具有客觀必要性,一是目前我國發展到環境問題高發期,環境事件、環境糾紛增多。二是公眾的維權意識逐漸加強。三是環境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復雜性,相較一般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復雜得多,比如環境損害發生的原因、損害機理、損害評估、生態價值破壞如何換算成經濟損失等都是非常復雜的問題。隨著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出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環境資源類案件由專門的審判組織進行審理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