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原修訂草案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明確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對草案作出上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