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實施。《條例》共7章56條,其中重點之一是強調調水水質的保護。
《條例》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質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質信息共享機制。
水質穩定達標事關南水北調工程的成敗。根據財新記者此前調查,南水北調中線通水在即,但仍然存在不少水質隱患——水源地丹江口水庫總氮超標、部分入庫河流水質不達標、沿線區域污染防治工程進展緩慢等等(詳情請見財新《新世紀》2014年第7期封面報道《南水北調水質憂慮》)。
此次《條例》明確要求,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方面水污染防治,建設防護林等生態隔離保護帶,確保供水安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實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
同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禁止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總干渠禁止設置排污口。對于在總干渠設置排污口和排污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源地和沿線區域,將暫停審批有關行政區域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條例》內容涉及水量調度、水質保護、用水管理、工程保護四個方面。具體包括要求受水區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引入市場機制,允許水量有償轉讓;實行兩部制水價,受水區要考慮各類水源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同時,條例嚴格水質保護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供用水水量、水質信息。
在調水分配方面,《條例》強調,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遵循節水為先、適度從緊的原則,統籌協調水源地、受水區和調水下游區域用水。
受水區省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需根據年度可調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綜合平衡年度可調水量和各受水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受水區省、直轄市水量分配指標的比例,制訂年度水量調度計劃。
《條例》還引入市場機制,規定實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許水量轉讓。若受水區省、直轄市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配的水量的,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協商簽訂轉讓協議,確定價格進行配額轉讓。
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其中東線工程從江蘇省揚州市附近的長江干流引水,調水到江蘇省北部和山東省等地,已于2013年11月正式通水;中線工程從丹江口水庫引水,調水到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將于今年汛后全線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