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具體應用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1年2月25日聯合印發了《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的通知》(環函〔2011〕32號)。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已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