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環保局該負責人介紹,此次公布的標準中加大了對涉水污染案件的處罰力度。而記者粗略計算,該標準中涉及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有排放水污染物超標、不正常使用或未經批準拆除水污染處理設施、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等數十項違法行為的處罰辦法和細則,其中多項涉及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達到了50萬元。
據悉,向水體排放或劇毒廢液或將含汞、鎘、砷、氧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向水體排放、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將根據污染程度,被處以最低5萬的罰款。而對于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最高可罰款50萬元。
由于涉水處罰從5萬—50萬元,自由裁量度很高,在執法過程中,環保局也根據東莞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重污染企業的處罰起點裁量標準:電鍍類8萬元,漂染、蝕刻7萬元,酸、減洗、牛仔洗水6萬元,其它洗水5萬元。
由于市環保局已經將5萬元以下的罰款權限下放中心鎮負責,為了做到有效監督,所有鎮(街)環保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案件材料都按時上報市局備查,市局也不定期到分局進行指導、監督、檢查,保證依法行政、執法陽光。 (記者/歐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