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姜大明省長簽署第25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辦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破壞濕地的行為:
擅自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非法開礦、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設施;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與外圍的水系聯系;違法放牧、燒荒、砍伐林木;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物;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擅自獵捕、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破壞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凡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占用或者改變濕地用途。在省重要濕地和其他濕地保護范圍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必須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