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長春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長春市地方環境立法工作取得的又一大突破。“十一五”以來,長春市已出臺4部地方環境法規,為創新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從2012年1月起,長春市著手起草《辦法(草案)》。長春市組建了由市政府法制辦和環保局相關人員參加的《辦法(草案)》起草小組。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查閱大量相關法律、法規,多方聽取意見,集思廣益,形成《辦法(草案)》的初稿。
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起草組利用一年時間,數易其稿,形成了最后提交的《辦法(草案)》。
《辦法》共19條,讓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辦法》規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治理工作負總責,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