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6日)上午,記者從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通過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并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沒有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將處以10萬-20萬元罰款。
飲用烹飪用水占生活用水5%
進入2010年以來,西安市城市用水量持續增長,2011年日最高供水量達到130萬~135萬立方米。生活中,并非所有用途的水都需要優質水,而只需滿足一定水質要求即可。以生活水為例,其中用于烹飪、飲用的水僅占5%左右,約占20%~30%的非人體直接接觸的生活雜用水并無過高的水質要求。
新建管網應配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規定,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碑林、新城、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建設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應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自建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鼓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引導社會投資再生水利用項目。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沒有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或配建但未經驗收的,將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水景觀可使用再生水
《條例》要求,再生水供水管網到達區域內,在水質符合用水標準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再生水。包括造林育苗、城市綠化用水;道路沖灑、車輛清洗、建筑施工、消防、沖廁等城市雜用水;水源空調用水;冷卻、洗滌、鍋爐等工業用水;城市水景觀、人工湖泊等環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