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保廳日前出臺《山東省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督考核監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全省重點水、氣環境和重點污染源的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辦法》自今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
監測職責怎樣劃分?
《辦法》按照環境質量管理“上收一級”的原則,對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的環境質量監測職責進行了科學劃分,規定由省環保廳負責省控重點河流斷面水質監測和全省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設區市環保局負責轄區跨縣(市、區)界河流斷面水質和所轄縣(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縣(市、區)環保局每天對轄區風險源單位聚集區河流下游臨近斷面特征污染物進行預警監測。
對省控重點河流斷面,由山東省環境監測站于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對人工監測點位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兩項指標監測1次;對全部監測點位22項指標每季度監測1次,其中已實行自動監測的項目不再重復監測。
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每4小時對自動監測點位化學需氧量、氨氮等7項指標進行1次監測,每月對30%的水質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水站”)進行抽查比對,承擔水站停運期間水質樣品的采集工作。
對全省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由省環保廳負責對PM10、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監測項目進行連續實時監測。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空氣站”)采用“轉讓—經營”模式,由社會化運營單位負責運營維護和設備更新,比對單位通過移動監測站對空氣站監測數據整體比對質控,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對運營單位和比對單位進行監督和質控考核。省、市環保部門共同對空氣站運行情況和監測數據情況實時監控,共同出資購買符合質量要求的監測數據。
《辦法》規定,設區市環保局監測項目和頻次不得少于省級。未建設空氣站的開展人工監測,同時協調保障本市空氣站正常運行必須的監測條件,及時向省環保廳反饋運營、比對問題和數據疑問,協助查找原因。
重點污染源監測誰來管?
《辦法》明確,對污染源按照“下放一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環保廳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電力企業的監測,其他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分別由市縣環保部門承擔。
《辦法》要求,山東省環保廳對30萬千瓦及以上的電力企業每季度開展1次監測,其中省環境監測站負責監督性監測并出具人工比對監測報告,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負責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省環境監察總隊負責治污設施運行情況檢查。設區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對轄區除30萬千瓦電廠外國控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不得少于省級;每旬對轄區免緩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省控污染源主要污染物開展1次人工監測。縣(市、區)環保局重點開展轄區污染源監測,對轄區風險源單位車間排放口和總排口、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特征污染物每天開展1次預警監測。
《辦法》強調,通過環境監測、監控、信訪等渠道發現的污染嚴重區域或污染源,經全省環境形勢分析會確定為環境重點督查對象后,由省環保廳負責實施監察、監測,同時對省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和監測數據質量疑似有問題的實施重點檢查。
監測數據如何應用?
《辦法》規定,由山東省環境監測站、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負責定期匯總、提供監測數據,省環保廳各處室根據職責分工,應用監測數據分析環境質量狀況。
《辦法》要求,山東省環境監測站要定期匯總省控重點河流斷面和污染源的監測數據,其中省控重點河流斷面人工監測點位監測數據每半月匯總一次,全部監測點位22項指標監測數據及污染源監測報告每季度匯總一次。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負責每月匯總上月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及上季度30萬千瓦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結果。
根據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匯總結果,由山東省環境監測站和設區市環保局分別報送30萬千瓦電廠和其他國控污染源上月監督性監測超標數據,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負責統計、報送省控重點河流斷面水質達標情況和各市重點污染源達標率,編制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超標快報,對超過應急標準的,省環保廳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機制。省環保廳每月向各市通報省控重點河流水質、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每季度末向各市發送30萬千瓦電廠監督性監測數據。
為進一步強化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辦法》規定,30萬千瓦電廠監督性監測數據或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標的,及重點監察監測中發現超標排污行為的,由省環保廳負責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其他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或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標的,由設區的市環保局立案查處;省環保廳定期對各市污染源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