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分組審議《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草案·三審修改稿)》,該修改稿進一步強化了關于飲用水安全的規定。
草案三審修改稿的一個主要修改,是將二審修改稿第23條分拆并充實為四條,對飲用水安全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第23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湘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名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第24條規定:禁止在湘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設置排污口、建成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組織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湘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第25條規定:禁止在湘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經設置排污口、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組織拆除或者關閉。第26條規定:湘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湘江是湖南的母親河,流域內4000萬人飲用湘江水,草案三審修改稿細化了相關內容,對于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將起到保駕護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