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精神,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營。
減稅為降低飲水工程成本創造了空間
通知明確了五方面稅收優惠:一是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及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三是對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四是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五是對飲水工程運營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的經營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
免征增值稅,節省了水費成本。根據增值稅相關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以選擇按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或者按照簡易辦法依6%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照此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加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實際稅負為6.6%左右。
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輕了企業管理費用。按照規定,自來水生產企業通常要按照房產余值的1.2%繳納房產稅,按照企業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金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免征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僅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節省了企業的管理費用。
免征飲水工程契稅、印花稅,降低建設成本。按照通知規定,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及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契稅、印花稅,與其項目用地審批結合起來,推動了農村飲水項目工程建設進程。
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所得“三免三減半”,鼓勵企業著眼于久遠。對此項優惠,企業所得稅法早就作了明確,鼓勵和吸收更多的資金投資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征免政策界限分明,可操作性強
通知對享受減免稅政策優惠的飲水工程、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作了明確。飲水工程,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正確核算應稅、免稅收入至關重要。
此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來說,應當及時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