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海南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正式設立,從而為環境公益訴訟組織或個人解除“后顧之憂”。
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是指依照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對國家機關、其他法人組織及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訴訟費用進行補助的專項資金,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費、勘驗費、評估費及其他因訴訟產生的費用。“這就意味著,凡是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立案標準的案件,所產生的各種訴訟費用,都將由政府來"埋單"。”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庭庭長曲永生說。
據悉,海南設立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屬于全國首家。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來源為省級財政撥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省財政廳對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