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從本月起正式實施。今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市民如果惡意拖欠污水處理費,將有可能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經營性單位則有可能被處以3萬元罰款。
據悉,因近年來插卡式自來水水表問題較多,銀川市部分住戶和經營單位用水又恢復到抄表交費模式,這種模式下便出現一些個人或單位拒交、拖延交納水費的情況,污水處理費自然也被拖欠。記者在剛剛實施的《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中看到,污水處理費分3種情況征收:使用公共用水的居民和個人交納水費時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一并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銀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并代收;建筑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筑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根據該辦法,污水處理費和水費使用同一張票據,與水費一并收取。如果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由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交費額1倍至3倍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也對污水處理企業作出了約束,如果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由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并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