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將自9月1日起施行。昨日,針對備受關注的 “階梯水價”、擅自公開發布水質將受重罰等內容,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龔洳山接受了天府早報記者專訪。
關鍵詞:水質發布嚴禁擅自發布供水水質
【條例規定:擅自通過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威脅社會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友疑問:“城市供水水質情況事關廣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理應屬于公開信息,為何不準公布?”、“地方性法規擅自禁止這種行為,是否有上位法依據?”
龔洳山:修訂《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依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全國地方性法規中是首次規定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行為進行處罰。“并不是不能發布,而是不能"擅自",是強調嚴禁在這方面開玩笑、造謠”。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用戶有權向這些部門查詢。
關鍵詞:階梯水價水價成本將向社會公開
【條例規定:城市用水收費依法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居民類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對非居民類用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用水相結合,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分級累進加價制度。】
市民提問:“階梯水價”是以戶為標準還是以戶內人口為標準定量定價?推行“階梯水價”是否形成變相漲價?
龔洳山:四川目前有18個缺水城市,比如自貢、內江等,對這些城市應該率先實行階梯水價。對居民來說,到底應該按每人定還是按每戶定,需要當地政府進行論證,“政府除了定價,制定標準(的時候)也必須征求老百姓意見。”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在實施階梯水價時必須依照“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城市供水實行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單這“兩個公開”便會對調價戴上“緊箍咒”。
一個建議
水價“以年為標準”
家住青羊區玉宇路橙花風景小區的唐女士覺得階梯水價不應該簡單地以月來計算,而應該“以年為標準”。
“有時候某個月剛好來了很多親戚朋友,無論怎么節約也沒辦法不超標。”唐女士說,“反正目的是節水,而不是多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