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跨流域補償寫入法規;明確各級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增加了城鎮污水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等方面的具體規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遼寧省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案)》,條例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總結了多年來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經驗,從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和要求的實際出發,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擴展了治理保護的內容,細化了原有的規定,吸納了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了治理保護力度,為省委、省政府根治遼河流域水污染的戰略部署提供了堅強的法制保障。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省和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項資金,增加治理投入”,體現了政府在政策支持、資金保障方面的責任。
條例還對跨市、縣行政區域交界處的河流水質提出了要求,對污染物超過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省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并按規定對受污染的市縣實行補償。
目前我省污水處理率偏低主要是由于管網配套不完善和部分市縣沒有按規定足額征收排污費造成的,為確保污水處理廠不成為擺設,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污水處理費不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籌集資金確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
針對實踐中少數排污企業對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決定,置若罔聞、拒不執行、繼續違法生產的情況,條例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應強制權,增強了法規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