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政府已正式印發《淮安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將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飲用水源地保護的各項規定,深化了監督管理措施,更具可操作性。
為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保護飲用水源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淮安市于2004年1月出臺了《淮安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暫行辦法》。該辦法的施行,有力地規范了該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各項工作,在保障城鄉飲水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水污染形勢的日益嚴竣,省市均出臺了關于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文件,提出了一些具體明確的規定,《暫行辦法》與省市新出臺的文件有許多不符之處,已經不能適應該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的要求。
按照省人大決定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淮安市水利局于去年初組織人員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日前以市政府名義出臺了《淮安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
《辦法》增加了水源地設置章節,對淮安市的各類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進行了重新劃分,增設了準保護區;規定了各級政府應當公布經批準的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劃定方案,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明確保護范圍和要求;對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增加了違反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和相關的行政處罰內容。
《辦法》結合“河長制”規定的要求,明確了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并納入領導干部考核內容,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各級政府以及水利、環保等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對影響飲用水源地安全的各類項目建設和污染治理進行了規定,建立了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預測系統和監測信息公布制度,要求嚴格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