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現在《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稿,我認為有個特點:方向是對的,但步子還可以再大一點。”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
“通過前一段時間《環境保護法》修改方案的不同爭論,表現出對人大在這種制度變革中的作用有不同認識。政府自身沒有立法權,社會只能呼吁,最終還是需要立法機關采取行動。”王曦說,不少人意識到現行法律對政府行為規范不足,那么這次修改《環境保護法》就是一次機會。人大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對政府有關環境的行為進行規范和制約。
“立法者應當有所作為,這涉及到重要的規則改革。”王曦說。
方向是對的:將環境質量狀況納入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
“方向是對的,修改稿將環境質量狀況納入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考核。”王曦說,“這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是一個很大的壓力,相信可以促使他們在做決策時更多地考慮環境與經濟的協調。這一修改將彌補我國環境法律中的一個重要缺陷——對政府環境行為規范和約束不足。
王曦說:“一方面,我國現行環境保護類法律主要是政府管理企業的法律。例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條款中大概有80%都是對企業行為的管制,對政府及‘第三方主體’有關環境事務的行為規范十分薄弱。另一方面,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下,政府不僅是環境治理者,而且是經濟建設的規劃者、投資者和招商者。換句話說,政府不僅是‘裁判員’,也是‘運動員’。假如政府在招商引資、規劃和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沒有協調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沒有充分考慮環境資源的外在約束,就會做出短視的決策,或者在執法上消極懈怠或不作為,就會淪為環境問題的制造者。“政協委員何悅也明確提出,政府不履行環境責任以及履行環境責任不到位,已成為制約我國環保事業發展的因素。因此,修改《環境保護法》必須緊緊圍繞落實“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
“法律應當切實規范和約束政府環境行為,否則政府會成為間接的污染制造者和環境侵權者。”王曦說。“因此,此次修改稿考慮將環境質量納入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考核,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另外,修改稿中還提出,環境質量狀況要向人大報告,接受人大監督。“這是一個重大進步,值得肯定。”王曦表示。
步子還可以再大一些:有效規范政府決策
“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在對政府決策階段和決策程序的規范應當做出新的規定,這樣才能體現出應有的進步。”王曦說。
根據現行的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政府決策階段有哪些缺陷需要彌補呢?王曦舉例說,比如說我們有《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建設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卻不夠理想,突出的表現就是一些項目“先上車、后買票”。再看重大污染事件的背后,很多都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現象。“這種做法的破壞性在于影響了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王曦評價道。
“不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政府在決策過程中就不能很好地聽取社會各界、專家、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容易導致決策失誤。”王曦說,“而事后的補救往往需要更多的成本。”
“如何更好地體現預防為主的思想,對這一點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王曦說。
將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情況納入考核
“比如,《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違反者很多都是地方政府。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默許,企業可能也很難實現‘先上車、后買票’。”王曦說。“當然,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也可以考慮,但是這在短期內可操作性不大,而且也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在于地方政府缺乏守法的意愿。”
全國政協委員鐘曉渝也表示,執法不嚴是現在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怎么能夠讓政府遵守和嚴格執行法律?王曦給出了一條具體的意見。他建議,在將環境質量狀況納入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基礎上,再補充一條,即:把地方政府遵守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的情況也納入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考核。
“如果能將地方政府遵守和執行法律情況納入考核,這個現象或許會有改善。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要考核的是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而不是環保局長。”王曦說。
設計有助于政府科學決策的制度
“是否可以結合信息公開設計一些幫助政府科學決策的制度?比如,在國家和省級政府層面設立非政府的環境咨詢委員會。這個咨詢委員會可以列席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環保聯席會議,它的任務是參與并在一定程度上監視政府有關環境議題的決策,為政府的科學決策服務。”王曦說。
“這樣可以在決策早期實現包容性決策,而不是由地方主要負責人做出決策,造成環境損害后再來解決問題,產生各種各樣不必要的社會成本。這也是預防為主思想的主要體現。”
處理好監督和管制兩種關系
“通過《環境保護法》修改過程中的研究,我們認識到,環保事業主體主要有3個,即政府(既是管制者也是被監督者)、企業(既是被管制者也是被監督者)和‘第三方主體’(監督者)。在三大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管制互動和兩種監督互動。前者指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互動。后者指第三方主體分別與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互動。”王曦補充說。
王曦認為,環境保護事業的進步,需要3個主體的良性互動。在良性的互動關系中,管制者有效地行使管制的權力,被管制者接受管制,依法約束自己可能對環境帶來不利影響的行為;監督者依法有效地對管制者和被管制者進行監督,促使它們依法辦事。
“特別要強調的是,環保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需要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持久。”王曦說,“在政府與企業的管制互動方面,我國的立法相對完備,問題主要在于政府執法不力。政府執法不力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沒有受到有力的第三方主體監督。而第三方主體監督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沒有為這種監督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第三方主體,不論是對政府的監督,還是對企業的監督,都面臨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境,難以充分、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為此,王曦進一步建議,立法機關應針對我國的現實,抓緊研究如何通過立法為第三方主體與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監督互動提供法制保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