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天津海事局正式發布了《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作為國務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全面涵蓋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內容,適用于天津海事局管轄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及其他影響水域環境的活動,這一辦法于2012年3月1日實施。
天津港是我國北方重要的國際港口,2011年港口吞吐量已達到4.5億噸,其中散裝油類近4000萬噸,散裝化學品近1000萬噸,船舶通航量10余萬艘(次),天津海域存在著較大的污染風險,航運安全和環境保護任務重大,關系到濱海新區的經濟發展和天津市宜居化城市建設。隨著海上運輸的繁榮,船舶污染的比重逐年上升,為了挽救日益脆弱的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是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
《管理辦法》強調企業的環保主體責任。明確了相關企業,特別是碼頭、裝卸站所賦有的保護海洋環境主體責任,明確了碼頭、裝卸站等單位的污染風險與防污能力專項評估與防治船舶污染專項驗收制度,明確了碼頭、裝卸站的環保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原則,要求碼頭、裝卸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防污染設備和器材。
《管理辦法》強化對污染危害性貨物的監管。明確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必須在天津海事局公布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強調了對高危險、高污染性貨物所采取的包括監護、圍油欄布放和強制預洗等污染防治措施。對污染危害性貨物集裝箱裝箱單位、裝箱人員、裝卸質量和海事管理機構開箱查驗作出了明確的要求。
此外,還調整和完善了船舶殘余油類物質接收處置市場。明確了港口、碼頭、相關船舶作業單位的污染應急預案建設,對預案的制定、定期演練、人員培訓、預案的修改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管理辦法》共分為八章九十六條,全面涵蓋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內容,突出制度建設、強調主體責任、強化監管措施、細化執法程序、深化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