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發《湖北省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一步強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的環境質量負責,環保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環境管理規定方面,《方案》明確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