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3月5日《長沙市境內河流生態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往日“上游污染的河水,下游區域只能默默承受”的局面在湖南省長沙市將被打破。根據《辦法》,上游污染了就要為這污染給下游埋單。
瀏陽河水葫蘆該誰打撈?引發職責劃分的探討
近年來,隨著河流開發建設力度逐年加大,長沙市境內河流生態不斷遭受破壞。據環保部門2007年4月~2008年7月對瀏陽河黑石渡河段開展的地表水水質監測表明,這一河段氨氮、生化需氧量(BOD)、溶解氧都超過了國家水環境功能標準,水質被列為劣Ⅴ類水。
“瀏陽河,彎過了幾道彎,幾十里水路到湘江……”50多年來,一曲湖南民歌《瀏陽河》將瀏陽河傳唱得家喻戶曉。而發生在2011年的那場瀏陽河及其支流多處水域遭受水葫蘆侵襲的事件,讓瀏陽河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水葫蘆該由誰來打撈?在各行政區域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由這些浮游植物引發了打撈職責如何區分的探討。
瀏陽河有河段夾在長沙縣與雨花區兩個不同行政區域中間,剛開始時就出現了一方打撈作業人員只打撈半邊河道的情況。
為解決這一問題,主管部門不得不明確:一個河段由一個鄉鎮負責,有職責的鄉鎮,河兩岸的水面均要負責。為了防止上游對下游影響,有的鄉鎮找來100多根竹子,做成竹排放到水面上,對水葫蘆進行攔截,從根本上制止水葫蘆的蔓延和滋長。
經過瀏陽河流域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艱苦奮戰,水葫蘆蔓延事件最終得以妥善解決。然而,由此而引發的關于責任劃分的探討卻并未平息。大家普遍認為,河流的生態治理,應本著共同治理、資源共享、上下游聯動的原則進行。
上游污染下游只能默默承受?《辦法》規定,誰污染誰埋單
長沙市政府日前正式出臺的《辦法》,讓河流跨界污染問題有望得到較好的解決。
“在環境保護上,除了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方式。”長沙市環保局局長黎建介紹說,河流生態補償就是以保護河流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節流域上中下游之間、水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及破壞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
《辦法》適用于長沙市境內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河、靳江河等跨行政區域河流。涉及芙蓉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8個區、縣(市)政府和長沙市政府。
根據《辦法》規定,凡是交界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水質控制目標,上游區、縣(市)應當給予下游區、縣(市)超標補償。
也就是說,今后長沙境內上述跨行政區域河流的跨界斷面水質超標程度大于入境斷面,財政部門將按超標倍數直接扣繳當地政府水質超標資金。說得簡單點就是誰污染誰埋單。
“比如瀏陽河,在長沙市境內就依次流經瀏陽市、長沙縣、雨花區、芙蓉區和開福區。如果從芙蓉區流出的河水超標,芙蓉區就得向開福區賠錢。”黎建說。
超標補償賬單如何算出?運用公式計算補償資金
據負責《辦法》起草工作的專家介紹,河流生態補償按超標補償實施,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河、靳江河地表水水質控制標準為Ⅲ類標準限值。
河流生態補償的污染因子為化學需氧量、氨氮兩種。補償標準為化學需氧量800元/噸,氨氮900元/噸。
專家介紹說:“這個補償標準的依據是:每個斷面視為一個排污口,依據排污費征收和環境保護三年行動計劃(2008~2010年)資金補助標準。”
黎建表示,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變化或國家出臺新規定,長沙市環保局還將適時調整補償標準,并將根據各河流水質情況,適時調整生態補償因子的種類。
那么,超標補償賬單如何算出呢?《辦法》中給出了一個計算公式:流域單因子補償資金=當月斷面水量×補償標準×(斷面水質監測指標值-斷面水質達標值)×系數(出境地表水環境標準值÷入境地表水環境標準值)。
據專家介紹,超標補償金為各單因子補償資金之和。按季度計算,每半年實施一次補償。
斷面水質指標值數據以長沙市環保局核定的水質監測數據為準,對斷面水質數據有異議的,可申請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技術仲裁。斷面水量數據以市水務局出具的斷面水流量數據為準。
補償資金如何得到保障?市財政設立流域生態補償專戶
按照《辦法》要求,長沙市各區、縣(市)政府應當安排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補償資金,并按要求上繳長沙市財政,市財政應當設立流域生態補償專戶。
長沙市環保局根據核定的斷面水質超標倍數計算每季度和每半年的生態補償資金,于次月報市財政局。
而各級政府應當將獲取的補償資金納入流域生態補償資金管理,補償資金應當做到專款專用,統籌用于這一區域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質量改善。
據悉,河流生態補償工作已納入環保績效考核內容,對出境斷面水質連續3年達到考核要求的區、縣(市),由長沙市環保局、長沙市財政局聯合上報長沙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
《長沙市境內河流生態補償辦法(試行)》將作為湖南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改革的一次試點,其后將在湖南省其他流域推行。
專家視角
目標更易達成效果更易顯現
張惠遠
我國各地開展流域生態補償實踐已久,幾乎都出臺了相應的“辦法”,如《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河南省《平頂山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等。這些辦法雖然有一定的行政約束力,但還不具備完全的法律意義。隨著長沙等地生態補償辦法的出臺,這些地方案例為我國正在積極籌備的《生態補償條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從國家層面上看,生態補償以大江大河、主干支流為主,對范圍較小的城市和農村河道、較小水系的治理重視不夠。雖然在一些省份實施了省內流域生態補償,如河北子牙河流域、河南沙潁河流域等,但像長沙市在境內實施河流生態補償的案例還很少見。
與其他流域相比,長沙市境內流域生態補償實施范圍較小,保障措施比較具體,相對來說更容易執行和深入,目標也更易達成,效果也更易顯現,這為其他省份建立市縣級流域生態補償機制提供了參考。
目前,許多地區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實施進展都不是特別理想,其中的影響因素很多,如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資金來源是否落實、利益相關方是否達成一致等。長沙現在能夠出臺這樣一個生態補償辦法,也是多方面因素使然,如湘江流域的環境污染已經引起國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視,長沙市經濟相對發達,具備了開展境內流域生態補償的實力,另外還有地區發展觀念的轉變和公眾輿論壓力等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