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提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的排放,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應當在1年以上。該規定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支持和鼓勵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營工作的開展,提高本地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排水口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按規定與有關部門聯網。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連續穩定運行。因設施、設備大修、檢修、維護等原因可能導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并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恢復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進水水質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準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理,收集證據,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修復。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