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環保局網站日前公布了《臺州市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意見(試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這令記者想起了今年9月份我市舉行的一次市級關鍵崗位監督的測評會。會上,很多老百姓提到了這樣的問題:在我們把污水排放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一些化工企業身上的時候,對于個體餐飲和洗車行業的污水排放,是不是也應該重視起來,好好規范他們的污水排放?
臺州市環保局宣教信息中心主任董官真說:“以前國家對于小餐飲行業的餐飲污水排放并沒有明確強制性的規定,而這一次的《意見》主要是根據省里的文件,再根據臺州的實際來制定的,比較明確地規定,只要是餐飲污水的排污單位,不管大小,都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
除了餐飲污水,其他七類企業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和粉塵等主要大氣污染物且經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單位;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醫療污水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和診所等排污單位;存欄200頭豬以上(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畜禽)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列入環境統計內的排污企業;其他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意見》還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分配方案,對所轄區域內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分配,并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縣(市、區)排放總量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數據并結合“十二五”減排目標為基數,初始總量分配時,工業源最多不超過20%的排放量,農業源和生活源最多不超過10%的排放量可作為排污權交易儲存量。
同時鼓勵排污單位采取先進的經濟、技術和管理手段,持續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