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獲得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長沙市將實行取水許可制度,造成地下水資源受損的單位要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條例》規定,對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實行取水許可的情形除外。對取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的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的新增取水。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取用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已受到嚴重污染的;已經或者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地質水文狀況不適宜取用地下水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明確,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應當對不同含水層進行水封隔。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條例》還就保護水資源做出了若干禁止性規定,如江河、湖泊、水庫、塘壩、溝渠管理范圍內禁止專業養殖場(戶)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禽畜糞便;在灘地和岸坡禁止堆放、存儲、填埋各類廢棄物;禁止向水體傾倒廢渣、動物尸體、各類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禁止使用炸藥、毒藥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方式捕殺水生動物等。如有違反,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