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河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經批準在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三倍征收。
辦法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取水。超計劃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分別為:(一)對取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一點五倍征收;(二)對取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三)對取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三倍征收。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水的,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四倍追繳水資源費。(記者: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