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規定經濟發達地區2007年底污水處理平均收費標準不能低于1.2元/立方米,我縣被省劃分為經濟發達地區,而現行污水處理平均收費標準為0.8元/立方米,遠沒有達到規定要求。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督查室《關于限期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的督查通知》(浙政督[2011]4號)的要求,我局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有關程序,保證政令暢通,依法召開了聽證會,梳理聽證會參加人意見,形成并上報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方案?,F經縣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縣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從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新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0.45元/立方米;非經營性用水1.20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企業用水1.20元/立方米;重污染企業用水2.30元/立方米;特種行業用水2.30元/立方米。污水集中處理規劃收集范圍內自備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按上述分類同標準征收。
原交納污水處理費的用戶(含自備用水)自今年12月1日起執行新的收費標準;第二、第三(鄭家塢)污水處理廠規劃污水處理收集范圍內的用戶(含自備用水)待兩家污水處理廠運行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