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各方意見。
定期發布監測信息
《條例》對防治飲用水的污染做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同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的監控,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信息;還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不得無證排放污染物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規定,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放污水的;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等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無證排污。
排污許可證上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內容,該證件的有效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
違規最高罰100萬
違反本《條例》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最高罰款可達100萬元。《條例》指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5月13日前征求意見
如果您對該條例有意見和建議,可在5月13日之前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經濟法規處。電子郵件地址為jjfgc@hnfzb.gov.cn;郵寄地址為鄭州市緯二路10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也可登錄法制辦網站,可點擊標題下方“發表意見”直接在線發表意見。(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