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鹽城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鹽城市區河道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試行)。按照“新規”,市區內所有河道及岸邊護坡屬城市公共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亂搭亂建。更為重要的是規定指出,今后誰要膽敢再往河里隨意拋棄垃圾,可能會面臨處罰。
據介紹,鹽城市區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實行河長制,由屬地管理部門明確,每條河道明確一名河長,河長對負責的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總責。市區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考核獎懲制,市政府對城市河道管護和環境衛生工作實施專項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監察,定期檢查通報情況,表揚先進,曝光不足,對管護環境衛生不力、污染問題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河道,對相關責任部門通報批評,并實施掛牌督辦;對工作不力的,取消先進評優資格。
此外,這份將于近期出臺的“新規”,還對今后公民自覺維護河道的設施和環境衛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禁止往河道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等廢棄物;禁止往河道傾倒垃圾、糞便、污水、污物、拋棄動物尸體等;禁止在河道內擅自圍堰和設置暗樁壩梗、跨溝(河)搭蓋,在河道兩側亂搭亂建;禁止損毀河道水閘、溝橋、護岸、護欄、護河樹木、草皮、路燈等設施;禁止在河道漂洗有毒、有害、油污的物品;禁止往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