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五次會議,聽取了關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記者了解到,新一輪修訂明確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體制和質量監測機制,進一步加大了對巢湖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一些條款的罰款金額或成倍增加,同時增設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法律責任。
對違法排污處罰更為嚴厲
少數企業的惡意排污行為,污染了水源,令人深惡痛絕。《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方面更加明確和細致,處罰也更加嚴厲。
《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中規定,在巢湖流域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所處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除了處罰額度提升外,《修訂草案》還增設了“責令關閉”的處罰方式。比如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的,不僅要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關閉。同時,還增設了一條對危險廢液的處罰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首設“水污染防治議事協調機制”
“巢湖水污染防治涉及合肥、六安、蕪湖、馬鞍山等市,每個地方都難以實施全流域的統一監管,這需要明確統一的監督管理部門。”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因此,《修訂草案》首次明確了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資金、項目、跨市監管等方面的協調機制。
《修訂草案》新增了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同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在突出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協調作用的同時,《修訂草案》還強化了合肥市在巢湖治理中的主體地位。新增的第三十三條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防治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明確巢湖水質監測發布機制
巢湖水質怎么樣?由什么單位負責權威發布?這些都在《修訂草案》中以法規形式予以了明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由立法直接授權省巢湖管理局承擔巢湖部分出入湖口斷面水環境質量監測職能更為妥當。水環境監測結果應當由省環保部門統一報告和發布。
因此,《修訂草案》新增條款規定,省巢湖管理局負責巢湖湖體、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斷面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監測結果通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并統一報告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