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近日出臺《河源市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考核結果將會作為評價干部政績、評定年度考核等次、實行獎懲和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根據《辦法》規定,環保責任考核主要是對環保工作的組織領導、環境質量狀況、環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對象為河源市各縣、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環保工作和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市直相關職能部門。
而《辦法》最受關注的是有7種情況將會被判定為考核不合格或降檔。如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判定考核結果則不合格:一是未通過市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二是轄區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突發事件,未及時有效處置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三是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或對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較大損失。四是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而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下降一個檔次:出現重大環境問題受到國家、省、市通報批評;是被上級掛牌督辦的重點區域環境問題未在規定限期內解決;轄區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據了解,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縣區,將會受到“四重”處罰:一是由市政府通報批評。二是撤銷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榮譽稱號。三是對各縣、區政府和主要負責人、分管環保工作和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四是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同時市政府將對考核結果優秀的縣、區給予通報表揚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