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環境到底是誰的責任?地方政府?環保部門?企業?公眾?當前不少環境問題都是由于環境保護權責不明、地方政府監管不力等因素引起。甘肅省率先用地方法規的形式,明確社會各部門和單位的環境責任,克服了環境責任制度建設缺乏系統性的不足,值得借鑒。
甘肅省政府頒布的《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責任作出明確規定。還單列章節,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環境應急中的職責和程序。
《規定》是繼2月21日《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頒布后,甘肅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在同一年內頒布的第二部地方性環保法規。
環保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干部考核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環保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保工作的負責人對環保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環保目標,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環保目標任務,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指標體系。
同時,《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的環境保護決定;協助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排查環境事故隱患,制止環境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點污染源監控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重點污染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點污染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界定細化監管職責
《規定》較為明確地界定和細化了環保部門對環保工作“統一監管”的職責以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監管”的職責。其中,環保部門實行“統一監管”,承擔著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規定、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進行監督考核、制定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等12項職責。
發改、工信、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其他17個部門則按照職責范圍,各司其職。如發改和工信等部門對“未提供環境保護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核準”;國土資源部門對“未提供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審文件的項目,不予核準采礦權”。監察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監督等。
“對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企業而言,將不再只是環保部門一雙眼睛來盯,而是多個部門聯合監管,重拳出擊。”甘肅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負責人介紹說,“通過明確職責,將有助于改變長期以來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明的現狀;有助于協調和整合各部門力量,改變過去環保部門孤軍奮戰,出了環境問題其他部門躲、環保部門承擔責任的被動局面;有助于形成環保工作各部門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良好態勢,進一步促進全省環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明確企業是環境責任主體
本著“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規定》明確,企事業單位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其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負責。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備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公開企業環境信息。企事業單位應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清潔生產,加大環保投入,提高生產工藝和環保設施水平,減少污染物產生并達標排放。在建設、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需要經過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企事業單位應負責環境保護監測設備、設施正常運行,配合環保等部門對環境現場的監察。
企事業單位環保責任的明確,將有利于督促企事業單位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緩解資源供給不足的矛盾,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大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形成一個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產業體系。配套實施企業環境標準化管理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甘肅省將逐步建立起企業保護環境的激勵機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約束機制。
強化應急管理中各項責任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收集和接報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和判斷,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報告。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能力制度建設、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等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規定》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環境事件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調查處置工作,協調解決事件應急、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應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諉采取應急措施,致使事件擴大或者延誤事件處理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