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以岸堤水庫為水源的集中供水工程長期安全運行,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日前,市政府出臺《臨沂市利用岸堤水庫水源集中供水水資源費原水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并從今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日。
《辦法》指出,直接從岸堤水庫取水的集中供水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按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原水費。其他從岸堤水庫取水的,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執行。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按照《關于發布全省十七市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執行。原水費按照有關原則制定,并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納入集中供水企業基本水價。
《辦法》規定,水資源費、原水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水利部門負責集中供水企業水資源費的征收。岸堤水庫管理處負責集中供水企業原水費的征收。市財政、物價、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費和原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工作。市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編制年度水資源費、原水費收支預算,并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的用途使用。集中供水企業應足額繳納水資源費。拒不繳納、拖延繳納的,由水利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